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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审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试行)

来自:   发布时间:2021-07-12

  

  

  安徽省审计系列高级专业

  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精神,健全完善审计专业职称制度体系和评价机制,客观公正评价审计专业技术人才的学识水平和业务能力,激发审计专业技术人才干事创业活力,根据国家和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 本标准条件所称审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名称为正高级审计师和高级审计师。

  第三条 正高级审计师专业技术资格采取面试答辩与专家评审相结合的评审方式,必要时可对申报对象进行实地考察,答辩合格并评审通过方可取得正高级审计师职务资格。

  高级审计师专业技术资格采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评审方式。凡申请参加高级审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人员,须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高级审计师资格考试,取得全国审计考试办公室颁发的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考试成绩合格证书后,在成绩有效期内方可申报。

  第四条 本标准条件适用于我省范围内从事审计类工作(含中直驻皖单位、外省单位)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公务员及参公务员法管理人员以及离退休人员不得参评。

  第五条 中直驻皖单位、外省单位(个人)需要委托我省审计专业评委会评审的,按属地原则,由所在地相应级别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委托评审函。

  第六条 评审工作遵循科学规范、客观全面、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科学评价,按照不同领域审计工作实际开展分类评价;更加注重突出业绩能力、实际贡献。

  第七条 审计专业技术人员通过评审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表明其具备承担相应岗位工作的理论水平、业务能力和工作资质。

  第八条 对在审计岗位上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符合破格条件,可不受学历、资历等条件限制,破格申报相应技术职称。

  第九条 因公派出的援藏、援疆、援外、援青、扶贫(乡村振兴)等审计相关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重点考察其实际工作业绩,可适当放宽学历、任职年限、理论成果等要求,按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十条 坚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职尽责,为推动本单位和本行业审计事业发展做出贡献;具备良好的审计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能系统掌握审计相关政策法规和审计专业理论、方法、技巧。

  第十一条 任期内年度考核或任期考核达到合格以上等次。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等次的,其任职年限连续计算。年度考核有基本合格等次和不合格等次的,扣除当年度任职年限,其余任职年限累计计算;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当年不得申报职称。

  第十二条 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学分。

  第三章 学历资历条件

  第十三条 申报正高级审计师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学历学位和资历条件之一:

  (一)获得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高级审计师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与高级审计师职责相关工作累计满5年;

  (二)获得大专学历,从事审计工作累计满20年以上,且取得高级审计师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与高级审计师职责相关工作累计满8年。

  取得高级会计师职称,在参加正高级审计师职称评审时,可视同具备高级审计师职称,具有其他与审计工作直接相关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应当先转评高级审计师或高级会计师,并满足上述条件方可申报。

  第十四条 申报高级审计师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学历和资历条件之一:

  (一)获得博士学位,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审计工作累计满2年;

  (二)获得硕士学位,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审计工作累计满4年;

  (三)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审计工作累计满5年;

  (四)大学专科毕业,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审计工作累计满6年。

  第四章 能力业绩条件

  第十五条 正高级审计师

  (一)能力条件

  1.政策理论水平高,审计工作经验丰富、业绩突出。具备解决重大疑难问题和关键性问题的职业判断能力,能够领导指导某一个行业、区域、单位或部门的审计工作,组织、管理、主持完成大规模审计项目,推动审计监督、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达到良好水平。-

  2.具备较为突出的创新能力,能够提出有重要指导意义的审计理论建议或将前沿技术应用于审计工作实践,有效发挥审计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推动国家治理现代化中的积极作用。

  3.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审计人才方面做出重要贡献,在审计专业人员团队中发挥领军作用,能够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有效指导审计专业人员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二)工作经历条件

  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后,申报人员审计工作经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担任审计机构负责人或相当职务累计满5年,或者担任6个以上大中型审计项目的审计组长(副组长)或主审(副主审);

  2.在大中型企业担任总审计师、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或相当职务累计满5年,或者担任6个以上大中型审计项目的主要负责人或主要承办人;

  3.在社会中介机构从事审计业务累计满10年以上,并作为注册会计师或持有相关职业资格证书专职执业5年以上,或者担任6个以上大中型企业审计项目或相关业务的主要负责人或主要承办人。

  (三)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后,申报人员审计业务成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担任审计组长(副组长)或主审(副主审)的大中型审计项目中,被审计署表彰审计项目1项以上,或者被省审计厅表彰审计项目2项以上,或者被地市级审计机关表彰审计项目4项以上;

  2.主持或者组织实施的大中型审计项目,所提出的审计意见、建议具有典型性或预见性,被国务院采用1项以上,或者被国家部委、省委省政府采用2项以上,或者被省直单位、市委市政府采用4项以上,或者被市直单位、县委县政府采用8项以上,并取得较大成效;

  3.审计或审计调查中发现并向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移送案件线索3次以上,且其审计结果成为案件审理的重要依据;

  4.负责本单位审计管理工作中,积极推行新的财经审计法律法规、准则,促进制度创新及在治理、风险管理、控制中发挥重要作用,效果显著,在市级以上范围起到示范引领作用,得到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或大型企业集团的认可,或者被市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或行业组织推广;

  5.作为主要执笔人制定过大型企事业单位、省以上行业、上市公司的审计操作规程,审计工作制度或者审计发展规划,并已正式实施,为推动单位内部审计工作做出较大贡献;

  6.审计管理工作成效显著,经验做法对审计工作具有指导意义,在国家级行业审计会议上作经验介绍1次以上,或者在省级行业审计会议上作经验介绍2次以上;

  7.在社会中介机构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大中型企业年度审计、资产评估等项目10个以上,业绩突出,为大中型企业、行业组织发展做出较大贡献;

  8.在社会中介机构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市级以上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经济责任审计、重组改制、管理咨询等专项项目6个以上,取得业绩突出,为市级以上大中型企事业、行业组织发展做出较大贡献。

  (四)研究成果条件

  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后,申报人员审计研究成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期刊和国际统一刊号(ISSN)的报纸和期刊上发表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审计工作论文或调查报告3篇以上(每篇不少于2000字),其中至少1篇在国家级文核心期刊、《中国审计》、《中国内部审《中国注册会计师》上发表(在县区以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上述要求的论文为2篇,其中1篇在国家级中文核心期刊、《中国审计》、《中国内部审计》、《中国注册会计师》上发表);

  2.在正式出版社出版过有统一书号(ISBN)较高学术价值的审计或相关专业著作,本人独立撰写5万字以上,并且至少为第三作者,并作出标注;

  3.作为主要完成人(作者排名前三)承担省级机关以上审计相关科研课题或研究成果2项以上,并已经结题;

  4.作为主要完成人(作者排名前三),开发审计模型或者创新审计技术方法2项以上,被市级以上单位正式采用或者推广;

  5.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撰写的审计相关论文在国家级审计理论研讨会中获二等奖以上表彰2次以上。

  第十六条 高级审计师

  (一)能力条件

  1.具备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丰富的审计工作经验,能够独立负责组织和指导某一个单位、部门或专业的审计业务工作,带领、指导审计师及其他审计专业人员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完成审计项目任务。

  2.具备较强的审计职业判断能力,工作业绩较为突出,在审计监督、内部控制、风险防控、维护经济安全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为促进经济管理工作或领导决策提供指导咨询,有效推动提高某一个单位、部门的审计监督和风险管理水平或取得一定经济、社会效益。

  3.具备较强的科研能力,取得一定的审计相关理论或技术研究成果,或完成审计相关研究课题、调研报告、管理制度或方法创新。

  (二)工作经历条件

  取得审计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申报人员工作经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担任大中型审计项目的审计组长(副组长)或主审(副主审)5次以上;

  2.担任审计署或省委、省政府交办的专项审计项目的主审2次以上,或市委、市政府及省审计厅交办的专项审计项目的主审3次以上,或担任县委、县政府及市级审计机关交办的专项审计项目的主审4次以上;

  3.主持实施全国性行业审计或审计调查2项以上,或省级行业审计或审计调查3项以上,或地市级行业审计或审计调查4项以上,或县级行业审计或审计调查5项以上;

  4.主持大中型企业年度财务审计、改制重组项目3个以上,或主持上市公司年度财务审计、首次公开上市发行项目1个以上。

  (三)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审计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申报人员业绩成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担任审计组长(副组长)或主审(副主审)的大中型审计项目中,被审计署或省审计厅表彰审计项目1项以上,或者被地市级审计机关表彰审计项目2项以上,或者被县(市、区)审计机关表彰审计项目3项以上;

  2.在承担的审计或审计调查工作中,所提出的审计意见、建议具有典型性或预见性,被国家部委、省委省政府采用1项以上,或者被省直单位、市委市政府采用2项以上,或者得到被审计单位或委托单位采用4项以上,并取得显著成效;

  3.在承担的审计或审计调查工作中,利用计算机技术开展审计工作,所撰写的计算机审计方法或O0A应用实例,具有推广应用价值,其中有1篇以上被审计署采用,或者有2篇以上被省审计厅采用;

  4.承担有关部门交办的专项审计工作,其审计结果成为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案件审理的重要依据;

  5.在主持一个行业或一个大中型企事业单位的审计工作期间,有过审计方法创新或先进经验总结,被省部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认可,且相应的审计机构已决定予以推广或有材料表明已被

  其它单位正式采用;

  6.作为主要执笔人制定过市级及市级以上行业或一个大中型企事业单位的审计操作规程、审计工作制度或审计发展规划,并已正式实施;

  7.在社会中介组织作为负责人或主要承办人完成大中型企业年度审计、资产评估、年度咨询等2项以上。

  (四)研究成果条件

  论文著作经两位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专家鉴定为有较高学术价值,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期刊和国际统一刊号(ISSN)的报纸和期刊、《中国审计报》、《安徽审计》、《安徽内审》上发表3篇以上(每篇不少于2000字),其中,在国内统一刊号(CN)的期刊上至少发表1篇以上(在县区以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上述要求的论文为2篇,其中1篇在国内统一刊号(CN)上发表);

  2.在正式出版社出版过有统一书号(ISBN)较高学术价值的审计或相关专业著作,本人独立撰写2万字以上,并且至少为第三作者,并作出标注;

  3.主持或承担的审计科研课题、政策研究课题、调查研究课题(如果仅参与课题研究,其排名须在前三位),有独到见解或理论创新,对审计或相关工作具有指导意义,其成果经同行专家鉴定,被认为具有国内较高水平;

  4.作为主要完成人(作者排名前三),开发审计模型或者创新审计技术方法,被市级以上单位正式采用或者推广。

  第五章 转评与破格条件

  第十七条 已取得与审计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符合本标准条件的,在审计工作岗位满一年以上,经单位考核合格,能履行相应岗位职责,并取得现岗位工作业绩,可申报转评同一级别审计专业高级技术资格。

  第十八条 从机关调入到企事业单位、转业安置到我省企事业单位从事审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须在现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满1年以上,经单位考核和相应级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同意,可比照同等学历、资历人员,按照相应级别职称的条件和程序,直接申报评审职称。

  第十九条 对不具备规定学历(学位)、资历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取得高级审计师资格后,业绩显著、贡献突出的,可破格申报正高级审计师职务资格。破格申报正高级审计师职务资格,除具备工作经历、业绩成果和研究成果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享受国务院或省政府特殊津贴;

  2.获省部级科学技术二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人,或者获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人;

  3.获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表彰的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

  第二十条 对不具备规定学历(学位)、资历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直接申报高级审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与评审的人员,除符合高级审计师工作经历、业绩成果和研究成果条件外,还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地厅级以上表彰奖励的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

  2.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三等奖以上及相当奖励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或者获得省社会科学成果三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人;

  3.从事审计工作满10年,主审的审计项目被省级以上审计机关评为优秀审计项目2项以上。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标准条件中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级。

  第二十二条 本标准条件中的“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是指会计师、经济师、统计师、工程师等。

  第二十三条 本标准条件中的“市”是指设区的市,不包括县级市。

  第二十四条 取得学历、审计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及从事审计工作年限,均按周年计算。经评审取得职称的,从评委会评审通过之日起算;经考试取得职称的,从考试最后一天起算,其截止日期计算到申报年度当年年底。

  第二十五条 实施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相应审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时,须被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并任满本标准规定的任职年限。

  第二十六条 正高级审计师评审所要求的“国家级中文核心期刊”是指:北京大学中文核心期刊、南京大学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

  第二十七条 国家级审计理论研讨会是指在国家审计署、国务院其他部委、中国审计学会、中国内部审计协会主办的审计理论研讨会,省级审计理论研讨会是指省审计厅、省级审计学会、省级内部审计协会主办的审计理论研讨会。获国家级审计理论研讨会三等奖以上或省级审计理论研讨会二等奖以上的且独立完成的论文、调查报告,视同在国内公开发行的非核心类专业期刊中发表。

  第二十八条 本标准条件所称大中型审计项目是指:县级以上政府财政收支、税收征管,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跟踪审计,本级财政部门组织预算执行,对涉农、环保专项资金、社保资金管理情况、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科教文卫、对外援助资金、外资利用情况,县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以及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县级以上大中型国有企业、金融机构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大中型企业财务收支、上市公司、市级以上金融机构经营管理,县级以上重点建设项目审计,市级以上政府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以及相应的其他经济单位审计。

  第二十九条 本标准条件中所称大中型企业,以国家统计局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规定为标准。

  第三十条 受党纪、政务处分未满处分期的,不得申报(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执行);对违背诚信承诺、弄虚作假的申报人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其申报资格;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予以撤销,提请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且3年内不得再申报职称。

  第三十一条 本标准条件由省审计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共同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标准条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4年印发的《安徽省高级审计师资格评审标准条件(试行)》(皖审发[2014]54号)同时废止。


  来源:安徽省审计厅


                                                                                      2021年7月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