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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

来自:   发布时间:2018-01-04


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


一、凡医院新建、扩建、改建基本建设项目和零星修缮工程项目的竣工决算,均应接受审计监督,对于我院基建、修缮工程不论工程量大小和项目金额多少,一律实行必审制度,坚持“先审计后结算”的原则。

二、对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目的是为了促进有关部门对项目建设的规范管理,合法合理地使用建设资金,提高项目建设的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

三、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审计以审查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的真实、合法、效益为主要内容。具体包括:

1.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及说明书是否真实、合法、完整;

2.竣工决算编制依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资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

3.项目建设是否按批准的设计进行,各项工程建设是否严格按批准的概算内容执行,有无概算外项目和擅自变更、提高标准、扩大建设规模的问题,有无重大质量事故;

4.工程量是否真实,价格是否合理,计取各项费用及执行文件,选用定额版本是否准确、合规;

5.工程项目是否按合同约定的工期完工,是否存在因施工单位原因工程交付不及时而影响使用,给医院造成经济损失问题;

6.交付使用的财产是否真实、完整,是否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移交手续是否齐全、合规,成本核算是否正确;

7决算书中各种计费项目与竣工图纸是否相符;

8.施工单位的各项承诺是否兑现;

9.相关主管部门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是否出具审核意见;

10.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四、在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的施工过程中,审计部门有权对项目的概预算、合同的履行和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全过程的审计监督。隐蔽工程应有审计人员现场参与验收。

五、接受竣工决算审计的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必须已经经过质检等相关部门验收合格,交付使用,资料齐全。

六、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由医院审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新建、扩建、改建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零星工程可汇总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审计。

七、基建、修缮工程交付使用后,施工单位应及时提交竣工决算资料,通过医院基建部门送达审计部门。审计部门应按照客观、公正的原则组织审计,在审计结束后出具审计报告,报院领导同意后送医院基建、财务部门和施工单位,据以结算工程价款。

八、施工单位与医院基建部门必须确保报审资料的真实、完整。项目施工过程中的各种单据、签证记录等资料需经有签字权的两人以上签字,其中隐蔽工程验收应有审计人员签字;工程变更应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方可提交审计。

九、医院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审计时必须依法与其签订书面委托协议,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十、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应该客观工作,实事求是,廉洁奉公。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医院将给予有关责任人行政处分。接受委托的社会审计机构中的审计人员有上述情节的,医院将终止委托合同,并追究其经济责任。

十一、决算的工程款总额以审计结果为准。经审计后的工程项目决算,部门可依据审计结果按照施工合同或协议结算工程款。未经决算审计的工程项目,财务部门不得付清工程款。

本办法由医院审计科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