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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中层干部问责暂行办法

来自:   发布时间:2018-01-2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切实加强对医院中层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增强中层干部的责任意识,促进中层干部转变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办发[2009]25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第18号令《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规定,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医院在党政管理、医教研等岗位上从事管理工作的中层干部,包括:党支部书记、职能科室正副科长,临床、药学、医技科室(病区)正副主任,正副护士长,科护士长等。

   第三条 对中层干部问责,指对发生违反党风廉政和行风建设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影响工作质量、秩序和效率,贻误工作造成损失,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所进行的责任追究。

第四条 对中层干部实行问责的原则:依规依纪、实事求是,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第五条 中层干部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章 问责的内容、方式及适用

第六条 问责内容。

(一)对不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指示、决定、命令的;

   (二)对医院相关制度规定或院党委会、院长办公会议做出的决议,拒绝、推诿、拖延,有令不行的;

(三)对违反党风廉政和行风建设责任制或干部廉洁自律制度的;

(四)对不认真调查研究、错误决策或管理不善,造成医院资金浪费的;

   (五)对本部门或管辖范围内发生的失职渎职、滥用职权、贪污腐败等违法违纪行为管理不力的;

(六)对本职工作执行不力、不敢承担应负责任、不求进取、平庸无为,存在“慵懒散拖”现象的;

(七)对违反中共中央八项规定和安徽省委“三十条规定”精神,存在“四风”方面问题的;

(八)对违反国家卫生计生委《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有关规定的;

(九)对不认真执行医院各项审计监督整改意见和对审计结果执行不力的;

(十)其它需要进行问责的行为。

   第七条 问责方式:

   (一)诫勉谈话;

(二)书面检查;

(三)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

(四)扣发工资或奖金等经济处罚;

(五)警告、调整职务、停职检查等;

(六)责令辞职或免职。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适用或者合并适用。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问责对象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或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

   (一)属于问责内容范围,影响较轻的;

(二)对应该办理的事项不办理或有其它不作为行为的;

(三)依照《安徽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纪委约谈、函询办法》及有关规定,应当进行诫勉谈话的其它情形。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别给予问责对象警告、调整职务、停职检查等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并视情节轻重考虑予以经济处罚:

(一)属于问责内容范围,造成影响较严重的;

   (二)对应该办理的事项不办理或有其它不作为行为,经催办进展不力的;

   (三)依照有关规定,应当给予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或经济处罚的其它情形。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问责对象辞职或免去问责对象职务:

   (一)属于问责内容范围,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恶劣的社会影响;

   (二)对重大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的。

第十一条 问责对象应主动纠正错误,积极采取补救措施,避免或减少不良后果的发生。

第十二条 医护员工有权向医院党委、行政、纪委报告或举报问责对象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以及廉洁自律方面存在的问题。

第十三条 中层干部在受到问责过程中,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一)出现问题后,不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致使危害结果扩大,或者被问责后,不吸取教训,再次发生类似问题的;

   (二)干扰、阻碍问责调查,或者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三)对检举人、控告人打击、报复、陷害的;

   (四)其他应当从重问责情节。

第十四条 中层干部在受到问责过程中,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问责: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及时如实报告并主动查处和纠正,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二)认真及时整改,成效明显的;

(三)其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问责情节。

第十五条 受到问责的中层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问责结果作为组织(人事)部门考核、任用干部的依据。

对受到诫勉谈话后依然工作不力或改进成效不明显的中层干部,将予以加重处理,直至责令辞职或免职。

第三章 实行问责的程序

第十六条 对中层干部实行问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纪检监察部门、组织(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履行本办法中的有关职责。

第十七条 对中层干部实行问责,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对因检举、控告、审计、查办案件或者其他方式发现的中层干部应当问责的线索,纪检监察部门按照权限和程序进行调查后,对需要实行问责的,向医院党委提出问责建议;

(二)对在干部监督工作中发现的中层干部应当问责的线索,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权限和程序进行调查后,对需要实行问责的,向医院党委提出问责建议;

(三)医院党委可以根据纪检监察部门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提出的问责建议作出问责决定。

第十八条 纪检监察部门、组织(人事)部门提出问责建议,应当提供有关事实材料和情况说明,以及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条 作出问责决定前,问责建议机关应当听取被问责干部的陈述和申辩,并且记录在案;对其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

第二十条 对于事实清楚、不需要进行问责调查的,院党委可以直接作出问责决定。

第二十一条 院党委对中层干部作出的问责决定,应当经院党委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二条 对中层干部实行问责,应当制作《中层干部问责决定书》。《中层干部问责决定书》由负责调查的纪检监察部门或者组织(人事)部门代医院党委草拟。《中层干部问责决定书》应当写明问责事实、问责依据、问责方式、批准机关、生效时间、当事人的申诉期限及受理部门等。

第二十三条 《中层干部问责决定书》应当送达被问责的干部本人及其所在科室。

院党委作出问责决定后,应当派专人与被问责的干部谈话,做好其思想工作,督促其做好工作交接等后续工作。

第二十四条 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及时将被问责干部的有关问责材料归入其个人档案,并且将执行情况报告院党委,回复问责建议部门。

第二十五条 被问责干部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中层干部问责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问责建议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问责建议部门在接到申诉后,应及时向院党委汇报,院党委在问责建议部门接到申诉之日起30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

申诉处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及其所在科室。

第二十六条 被问责干部申诉期间,不停止问责决定的执行。复检、复查中发现处理错误的,应当及时纠正。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对医院一般干部职工问责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医院纪委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