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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自:   发布时间:2018-01-22

各科室、部门:

为规范医院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用设备采购,打击商业贿赂行为,根据安徽省卫计委《关于印发安徽省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实施意见的通知》(皖卫药〔2017〕39号)的要求,我院制定了《安徽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报送表》.docx

附件2:廉洁购销合同.docx

                                                                                                 

                                                                                                2017年10月9日



安徽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医院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用设备采购,打击商业贿赂行为,根据安徽省卫计委《关于印发安徽省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实施意见的通知》(皖卫药〔2017〕39号)规定,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凡参与我院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用设备交易的医药生产、经营企业或者其他代理机构和个人(以下简称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以及医院相关人员,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认真贯彻执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关于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以下简称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相关工作要求。

第四条  医院相关科室、部门在与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签署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用设备等采购合同时,必须同时签订廉洁购销合同(详见附件2)。廉洁购销合同的签订方应当与采购合同保持一致。在本实施办法下发前,已经签订合同且采购合同在有效期内的,应当补签廉洁购销合同。

第五条  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给予采购与使用其药品、医用耗材、医用设备的医院工作人员以财物或者其他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

(一)经人民法院判决认定构成行贿犯罪,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人民法院依照刑法判处免于刑事处罚的;

(二)被检察院机关认定有行贿事实,但行贿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三)由纪检监察机关以贿赂立案调查,依法认定有行贿行为并作出处理决定的;

(四)因行贿行为被财政、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对受到省级及国家卫生计生委政务网站公布的商业贿赂不良记录信息的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从不良记录名单公布之日起,医院按照以下规定时限停止或延缓购入其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用设备:

(一)对一次列入本省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2年内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购入其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用设备,原签订的购销合同终止。

(二)对一次列入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2年内在招标、采购评分时对该企业产品作减分处理。

(三)对5年内二次及以上列入其它省、自治区、直辖市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在最近一次不良记录名单公布后2年内不得购入其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用设备,原签订的购销合同终止。

(四)被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生产经营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是该不良记录的主要责任人,直接参与行贿等人员是直接责任人。主要责任人或直接责任人采取任何方式注册新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用设备交易的生产经营企业,包括作为新公司出资人、新企业、公司应同样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在处理时限之内,按所剩余时间延续处理。

(五)各科室、部门在医药集中采购时,应当查询安徽省及国家卫生计生委政务网站公布的商业贿赂不良记录信息。公司被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不需与公司共同承担相应责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被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公司不共同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条  医院负责人、药械采购人员、医务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收受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给予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医院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及医院的相关规定给予处分,并没收违法所得;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从业人员,由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任何科室、部门和个人发现医院工作人员索取或者收受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给予财务或者财产性利益的,有权向医院纪委、监察室和上级相关部门举报。医院纪委、监察室接到举报后,根据职责及时调查核实。

   第九条  医院相关科室、部门自与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签订购销合同之日起五日内,将所签订的廉洁购销合同原件报送医院监察室备案留查。

第十条  医院相关科室、部门要加强与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联系,及时通过省、国家卫生行政部门政务网站及省药械采购与监管平台网站、电话查证和了解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公布的商业贿赂不良记录情况,及时掌握不良记录名单。

第十一条  医院各相关科室、部门在与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签订购销合同前,要查证核实其是否被列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公布的商业贿赂不良记录。

第十二条  各科室、部门发现医院工作人员或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有商业贿赂行为的,要逐级上报,报送内容包括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的名称、营业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责任人员姓名和职务、违法事由等信息。

第十三条 医院相关科室、部门在接到本实施办法第五条所列情形有关文书后5个工作日内,向省卫计委(省医药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报告因向本单位工作人员实施商业贿赂而被依法依规追究刑事、行政责任的,或本单位工作人员被追究党纪政纪案件中涉及到的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名单等文件资料和根据相关信息填写的《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报送表》(详见附件1)。

第十四条  医院纪委、监察室将定期对相关科室、部门医药购销工作行为进行监督检查,重点监督检查是否与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签署《廉洁购销合同》;是否对本单位涉嫌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情况及时上报;是否存在迟报、瞒报、漏报情况;是否对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处理认真执行,按要求停止采购相关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

第十五条  对不执行本实施意见规定或违反国家和行业相关规定者的,一经查实,医院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