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第二届安徽省江淮名医选拔培养工作的通知
各部门、各科室:
接省卫计委《关于开展第二届安徽省江淮名医选拔培养工作的通知》(皖卫人秘【2014】315号)文件通知,安徽省第二届江淮名医选拔和培养工作已经开始。根据《安徽省江淮名医选拔培养方案(试行)》(皖卫人【2012】43号)的具体规定,现就我院第二届 “江淮名医”申报和培养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
采取自下而上、逐级选拔推荐、网上展示、综合审核评定的程序进行,将选拔范围、条件、评选过程向社会公布,将“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细化到具体程序中,加强对选拔过程各个环节的监督,确保推选工作公平、择优。
(二)德才兼备、注重实绩、业内认可、群众称赞的原则。
突出医疗水平和临床业绩贡献,注重医德医风表现,向临床一线医疗人员倾斜,建立科学的选拔培养机制。
(三)动态管理的原则。
“江淮名医”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3年,动态管理,每3年评选一次,可以连任。任期内考核不合格者取消称号和待遇。
二、选拔范围、数量及条件
(一)选拔范围:在职临床医师,具有临床、中医或口腔类别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和注册证书的医疗人员
(二)推荐数量:我院共可推荐10名,推荐的人选专业不能重复(内、外、妇、儿学科不能超过2个,其他二级学科不能超过1个),推荐人选中担任院领导职务的人选在各自推荐人选中所占比例不能超过总推荐数的10%。
(三)选拔条件:
“江淮名医”必须符合基本政治思想条件: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拥护党的方针政策,敬业爱岗,遵纪守法,医德高尚,医术高超,医疗工作业绩突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职临床医师,具有临床、中医或口腔类别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和注册证书,从事临床一线工作20年以上,具有正高级职称5年以上(2008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年龄在60周岁以下(1954年9月10日以后出生)。
2、医疗服务业绩突出。主要精力用在临床诊疗工作,年门急诊诊疗人次、负责主治的住院病例数或手术例数(其中诊治疑难危重病例数、外科Ⅲ、Ⅳ类手术例数等)相关临床工作量要超过科室同专业高级职称人员该指标平均数且排名前3位;近5年内,其诊治的病例治愈率较高、并发症发生率低、医疗费用控制情况好。
3、医术精湛并有较高知名度。临床实践经验丰富,医术高超,治疗疑难危重病症成绩突出,在国内省内或当地医疗系统有很高的影响力,在本专业起到示范带头作用(如疑难危重疾病的诊治、开展具有影响力的特殊技术项目、接收进修与培训人员、接收下级医院重难病人转入、同级别医院请会诊的情况等),获得同行认可(在同行认可的权威专业杂志上发表临床疾病诊治研究文章等情况)。
4、医德高尚。尊重患者,关爱生命,品德高尚,乐于奉献。坚持合理诊疗,服务态度好,廉洁行医,拒收红包回扣,病人满意度高,在群众中享有较高的声誉。
5、获得过省级以上表彰者,同等条件下优先。
在医疗机构中担任领导职务后不再主要从事临床诊疗工作的,原则上不推荐参评“江淮名医”。
近5年内,受过党纪政纪处分者;有收受或索要红包、回扣,在医德医风方面存在严重问题者以及发生过医疗事故者,不能参加评选。
三、申报时间及提交材料
(一)申报材料报送日期。
请我院符合选拔条件的人员于2014年10月15日之前将申报材料报送到医院人事科。
(二)提交材料清单
1、安徽省“江淮名医”推荐表和汇总表纸质版和电子版各一份。
2、支撑材料(请按以下顺序装订成册,病历除外):
(1)身份证复印件
(2)正高资格证书及聘书复印件
(3)医师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复印件
(4)近5年开展有特殊影响力的特殊技术项目复印件(科研课题复印件或医院院新技术、新项目评审获奖批文)
(5)近5年论文复印件(发表临床疾病诊治、对临床有指导意义的文章)
(6)近5年省级以上表彰的证书复印件
(7)专业学术组织任职的复印件
(8)近5年能反映申报者最高水平的本专业诊治疑难危重病例或Ⅳ级手术的病历原件(3份)
除上述材料外,每位申报人员还需制作一份专业技术述职PPT,对个人、工作和业绩进行概述,包含文字内容和有关图片,以个人姓名和工作单位命名拷贝至医院人事科汇总上报省卫计委。
四、培养激励和考核管理
(一)培养激励措施
1、当选“江淮名医”人选由省委组织部、卫生厅、人社厅、财政厅联合授予“第x届江淮名医”荣誉称号,并颁发证书。
2、给予“江淮名医”每人 5 万元的津补贴奖励,分三年发放。
3、组织“江淮名医”参加业务培训、进修、考察等活动。
4、优先申报临床新技术新项目。
5、优先入选学术团体或评审专家组。
6、优先参加学术活动。
7、优先评先评优。
8、优先办理延退手续。
9、每人每年享受10天学术休假。
(二)考核管理
1、“江淮名医”任期3年,任期内日常管理和年度考核由省卫生厅负责。考核不合格者,取消称号及相应待遇。具体考核办法卫生厅另行制定。
2、“江淮名医”任期内调离安徽省、自动离职、去世,不再享受有关待遇。
3、获得“江淮名医”荣誉称号后,若有违反医务人员医德医风要求的行为,一经查实,取消称号及相应待遇。若违法犯罪,取消称号及相应待遇。
4、建立定期活动制度。定期召开“江淮名医”座谈会、研讨会,及时了解和掌握他们思想、工作和生活状况,切实解决实际困难。
人事科
2014-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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