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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3年高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来自:   发布时间:2013-05-29

关于开展2013年高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部门、各科室:

接学校人事处通知,2013年高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已经开始,请我院符合申请认定条件的人员于66之前至医院人事科登记报名,并按照学校通知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完成网上报名(网址:www.jszg.edu.cn请点击未参加全国统考申请人网报入口)和现场确认。

附:申请高校教师资格认定基本条件

1学历要求: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2中级及以上职称

3取得高校教师岗前培训合格证书或成绩合格(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的申请人,免于提供此项材料)

4学校教务处核发的2010年以来承担一年以上的教学任务书(至少两个学期)

5普通话水平测试二级乙等以上(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的申请人,免于提供此项材料)

                 人事科

                 2013年5月29

转发学校人事处文件:

关于做好我校2013年高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学院(部),附属医院:

根据省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关于做好2013年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教资〔20132号)文件精神,经研究,我校2013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定于529630进行。为确保认定工作的进度和质量,严把教师入口关、提高教师教学水平,现就有关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请高校教师资格认定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条件:

1、符合《教师资格条例》、《安徽省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规定的中国公民身份、思想品德条件、学历条件、教育教学能力条件;

2、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承担一年以上由学校教务部门下达的教学任务的在岗工作人员(包括实验、实训、实践教学人员等);

在附属医院承担一年以上由教务部门下达的教学任务,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在编在册人员;

二、认定时间安排和工作流程:

1201352966:申请人报名

申请人到申请任教的学院(部)报名(以下称受理学院)。受理学院按本通知第一条所述的申请人条件初审合格后通知申请人按规定进行网上报名(网址:www.jszg.edu.cn)、打印《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并将初审合格的申请人情况汇总后(格式详见:附件)报人事处,报送汇总表时应分别提交纸质表格一份(加盖行政公章)、电子表格一份(Excel格式)。逾期不予补报。

2201367616:现场确认

申请人至学校人事处师资科对其网上填报的个人信息进行确认。

现场确认时,申请人应提供经受理学院初审合格的申报材料:

《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由申请人在申报的页面下载,A4纸正反双面打印)。此表中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意见修学高等教育学、高等教育心理学课程情况两个栏目由受理学院根据申请人实际情况填写合格不合格普通话水平由受理学院根据申请人普通话证书填写具体等级,身体和健康状况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成绩由人事处根据申请人体检和测试结果填写,其他内容均应由申请人本人按规定填写;

由受理学院填写并加盖行政公章的《思想品德鉴定表》原件一份;

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受理学院行政公章);

学历或学位证书复印件(加盖受理学院行政公章);

普通话水平测试二级乙等以上等级证书复印件(加盖受理学院行政公章。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的申请人,免于提供此项材料);

高等教育学、高等教育心理学考试合格证复印件或省高师培训中心出具的高等教育学、高等教育心理学考试合格成绩单或高等学校教师岗前培训合格证复印件(加盖受理学院行政公章。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的申请人,免于提供此项材料);

教务处核发的2010年以来承担一年以上教学任务的任课通知书复印件(加盖受理学院行政公章);

《安徽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表》原件(合肥市体检站出具;体检时间另行通知);

近期本人小两寸免冠半身正面照(与网上报名上传的照片同底)

教育教学基本能力考核材料原件(测试时间另行通知);

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及聘书复印件(仅限两所附院,加盖附院行政公章)

32013613622:人事处组织专家对申请人进行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

42013616622:人事处协调合肥市体检站对申请人进行健康检查。

52013623630:人事处审核申请材料并将符合要求的材料提请学校教师资格认定专家委员会进行审定。

62013625630:公示学校教师资格认定专家委员会审定结果。

720137172:上报省教育厅审批。

教师资格制度的实施对是严把教师入口关,优化教师队伍结构,提高教师队伍素质,推动教师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的重要举措。今年我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学院(部)、附属医院务必及时通知所属专、兼职教师,按照全面、依法、细致、按时的指导思想,坚持标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明确专人经办,强化时间观念和质量意识,确保认定工作顺利完成。

 

 

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