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2年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理论考试报名的通知
接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开展2012年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卫人秘〔2012〕451号)文件通知,2012年安徽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理论考试报名已经开始,报考人须于2012年7月9日至7月27日登陆中国卫生人才网(http://www.21wecan.com)在线填写《2012年度安徽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理论考试报名表》(必须同时上传照片,此照片后期用于办理通过人员资格证书),核对无误后进行网上提交,并打印《报名表》。从2012年开始,理论考试合格两年有效(含评审当年)。
报名人员请于7月27日之前提交以下材料至医院人事科:
1、《2012年度安徽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理论考试报名表》(本人签名)
2、身份证复印件1份
3、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4、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聘书(首聘、续聘)原件及复印件1份
5、外语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或免试表
6、计算机应用能力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或免试表
7、执业医师(护士)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8、继续教育证书
9、考试费100元
2012年7月28日至8月3日由医院人事科将报名材料统一报送省卫生厅职称办进行资格审查和现场确认。2012年8月18日至23日考生可登陆中国卫生人才网(http://www.21wecan.com)打印准考证。考试时间和地点:2012年8月24-26日,安徽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新校区(合肥市芙蓉西路2号)。请我院拟于2012年申报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人员按照文件通知规定的时间报名考试。
人事科
2012年7月9日
附:
2012年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理论考试报名须知
一、考试人员范围
拟于2012年申报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人员。
二、免试人员范围
(一)2010年、2011年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理论考试合格人员。
(二)考试当日正在执行援藏、援疆、援外、因公出访任务的人员。
三、考试时间、地点
2012年8月24-26日,安徽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新校区(合肥市芙蓉西路2号)。
具体机考试时间、地点、试室安排见考生个人准考证。
四、考试效用
考后2周公布合格人员名单。
考试合格人员方可申报2012年度安徽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从2012年开始,理论考试合格两年有效(含评审当年)。
五、考试内容
(一)考试范围
1.专业知识(本专业理论知识、相关专业理论知识和本专业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规范);
2.学科新进展(本专业国内外发展现状和发展趋势);
3.专业实践能力(本专业常见病、疑难病例的诊治/常规任务、应急情况的分析处理)。
(二)考试专业
开考专业87个,具体专业目录附后。报考专业应与拟申报评审专业一致。
(三)考试大纲
高级考试侧重考核专业实践能力方面,考试大纲由卫生部提供。专业编码001至098、124专业大纲具体内容可登陆安徽省卫生厅网站(http://www.ahwst.gov.cn)人事管理栏目查询,专业编码099至120专业考试大纲卫生部暂未提供。
(四)考试形式
考试采取人机对话方式,考试时间为120分钟,总分为100分。正高题型包含多选题和案例分析题,副高题型包含单选题、多选题和案例分析题。不同题型之间不可回退,共用题干单选题和案例分析题答题过程也不可逆。
六、考试的组织实施
考试命题、组卷和阅卷工作由卫生部人才交流中心承担;各市卫生局和省直各单位人事部门负责组织考试报名、资格审查和现场确认工作;卫生厅人事处负责组织具体考务工作。
七、报名程序
(一)报考人须于2012年7月9日至7月27日登陆中国卫生人才网(http://www.21wecan.com)在线填写《2012年度安徽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理论考试报名表》(必须同时上传照片,此照片后期用于办理通过人员资格证书),核对无误后进行网上提交,并打印《报名表》。
(二)报考人将《报名表》和申报材料交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档案存放单位审查。
(三)各单位核实报考材料无误后,在《报名表》上加盖印章。
(四)各单位于2012年7月28日至8月3日期间集中到所在市卫生局人事科进行资格审查和现场确认(省直管县请按属地原则到所属市报名)。
中直驻皖单位和省直各部门的报考人员在卫生厅职称办(安徽省疾控中心招待所745房间,合肥市芜湖路377号,联系电话:2884596)进行资格审查和现场确认。
(五)2012年8月18日至23日考生可登陆中国卫生人才网(http://www.21wecan.com)打印准考证。
九、其他有关事项
(一)考试大纲在安徽省卫生厅网站(http://www.ahwst.gov.cn)公布,不指定参考用书,大纲内容由卫生部人才交流中心负责解释。
(二)卫生部人才交流中心负责考试阅卷工作,考后2周公布合格人员名单。阅卷工作采用自动化处理系统,无人工登分和累分过程,除缺考、违纪、零分等特殊情况,原则上不受理考生查卷申请。
(三)考生可登陆中国卫生人才网(http://www.21wecan.com)进行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机对话考试模拟练习。
(四)报考人报名包括网上预报名和现场确认两个环节,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现场确认者报名无效且一律不予补报。2012年当年不符合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条件者不能报名参加考试。
(五)考试收费标准依据皖价费﹝2005﹞72号文件精神为100元/人,请报考人在现场确认时同时缴费。
请各市、省直各单位及时按通知要求组织好本年度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理论考试的报名和现场确认工作,如有问题,请及时与省卫生厅人事处联系(0551-2998022\2998023)。
附件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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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申报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专业一览表 | |||
专业编码 |
专业名称 |
专业编码 |
专业名称 |
001 |
心血管内科 |
056 |
康复医学治疗技术 |
002 |
呼吸内科 |
063 |
普通内科 |
003 |
消化内科 |
065 |
老年医学 |
004 |
肾内科 |
067 |
计划生育 |
005 |
神经内科 |
068 |
精神病 |
006 |
内分泌 |
069 |
全科医学 |
007 |
血液病 |
070 |
临床医学检验技术 |
008 |
传染病 |
071 |
中医内科 |
009 |
风湿病 |
072 |
中医外科 |
011 |
普通外科 |
073 |
中医妇科 |
012 |
骨外科 |
074 |
中医儿科 |
013 |
胸心外科 |
076 |
中医骨伤科 |
014 |
神经外科 |
077 |
针灸科 |
015 |
泌尿外科 |
080 |
中医肛肠科 |
016 |
烧伤外科 |
081 |
推拿科 |
017 |
整形外科 |
082 |
中药学 |
018 |
小儿外科 |
083 |
职业卫生 |
019 |
妇产科 |
084 |
环境卫生 |
020 |
小儿内科 |
085 |
营养与食品卫生 |
021 |
口腔医学 |
086 |
学校卫生与儿少卫生 |
022 |
口腔内科 |
087 |
放射卫生 |
023 |
口腔颌面外科 |
088 |
传染性疾病控制 |
024 |
口腔修复 |
089 |
慢性非传染性疾病控制 |
025 |
口腔正畸 |
090 |
寄生虫病控制 |
026 |
眼科 |
091 |
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 |
027 |
耳鼻喉(头颈外科) |
092 |
卫生毒理 |
028 |
皮肤与性病 |
093 |
妇女保健 |
029 |
肿瘤内科 |
094 |
儿童保健 |
030 |
肿瘤外科 |
095 |
微生物检验技术 |
031 |
放射肿瘤治疗学 |
096 |
理化检验技术 |
032 |
急诊医学 |
098 |
病案信息技术 |
033 |
麻醉学 |
099 |
口腔医学技术 |
034 |
病理学 |
103 |
地方病控制 |
035 |
放射医学 |
109 |
输血技术 |
036 |
核医学 |
111 |
心电图技术 |
037 |
超声医学 |
112 |
脑电图技术 |
038 |
康复医学 |
113 |
全科医学(中医类) |
044 |
临床营养 |
115 |
中西医结合内科 |
046 |
临床药学 |
116 |
中西医结合外科 |
047 |
护理学 |
117 |
中西医结合妇科 |
052 |
病理学技术 |
118 |
中西医结合儿科 |
053 |
放射医学技术 |
120 |
重症医学 |
054 |
超声医学技术 |
126 |
临床医学检验 |
055 |
核医学技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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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厅文件及相关附件
关于开展2012年度卫生系列高级专业
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卫人秘〔2012〕451号
各市卫生局、人社局,广德、宿松县卫生局、人社局,省直有关单位:
经省人社厅同意,现就2012年度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2012年申报评审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仍按皖卫人〔2006〕93号文件标准条件执行。城市基层卫生机构和农村卫生单位卫生技术人员申报晋升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分别按皖卫人〔2006〕94号、皖卫人〔2004〕22号文件标准条件执行。
二、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安徽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皖办发〔2008〕17号)精神,实行评聘一致的单位要根据省人社厅审批的岗位设置方案,在核准的岗位职数限额内开展评聘工作,按照规定的结构比例,严格按岗申报和聘任,严禁超岗位职数推荐评审。
三、凡申报晋升卫生系列高级技术资格者均须参加由省卫生厅统一组织的专业理论考试(2010、2011年理论考试成绩合格3年有效、考试当日正在执行援外、援藏、援疆、因公出国任务者免考),理论考试合格人员方可参加评审。理论考试采用人机对话方式进行,考试定于2012年8月24-26日进行,具体报名细则见附件。
四、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精神,从2010年起,城市医院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生晋升中高级职称前必须到农村或城市社区服务一年以上(任期内执行援外、援藏、援疆、援川任务人员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五、申报人员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的时间计算,均截止至2012年12月31日。
六、国民教育系列大学双专科毕业人员,两个专科学历专业均为医学及相关专业,在取得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发给统一监制验印的双专科毕业证明书后,申报评审卫生专业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时与本科毕业生同等对待,参照原安徽省教委、安徽省人事厅教成〔1998〕26号文件精神,计算学历取得时间:1998年7月1日以前的毕业生,从1998年7月1日算起;1998年7月1日以后的毕业生,从取得第二专业专科毕业证书下个月算起。
七、破格申报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申报材料及证件需报送省人社厅审查同意后方可报省卫生厅职称工作办公室参与评审。
八、申报评审卫生专业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须提交以下材料:
1.市人社局、省直主管部门或档案管理单位委托评审函1份(医学院校附属医院由省教育厅出具委托评审函),并附《2012年申报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评审情况一览表》(附表1,登录http://www.ahwst.gov.cn/下载,城市基层卫生机构、农村卫生单位及破格评审人员分别填报)及电子文档(EXCEL格式)各1份。
2.《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一式2份(登录http://www.ahwst.gov.cn/下载)。城市基层卫生机构、农村卫生单位申报者和破格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者请在封面右上角注明城市基层、农村或破格字样。
3.《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登记表》1份,应详细描述申报者任现职期间所从事的岗位。
4.任职资格证书、聘书(包括首聘和续聘聘书或聘用合同)及学历(学位)证书(取得双专科毕业证书人员需提供由省教育厅统一监制、验印的双专科毕业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需取得执业资格的卫生技术人员须提交执业资格证书和执业注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所有原件审查后退回,复印件须由申报人所在单位审核验印)。
5.2寸彩色免冠照片3张。
6.外语(医古文)、计算机考试合格证或外语、计算机免试审批表。
7.有效的《安徽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
8.到农村(社区)服务的有关材料:单位派遣计划、名单、受援单位证明、个人总结及所属卫生行政部门确认件等。符合免提供材料条件人员需由市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出具执行援外、援藏、援川、援疆任务证明。
9.提供最能反映本人任现职以来业务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的原始资料。设病床的临床科室专业人员须填报《主持危急重症抢救和疑难病症处理或主刀(指导)手术病例50例一览表》(附表2)。其中包含本人近5年来主治、主持或指导危急重症抢救和复杂疑难病症处理原始病案5份(病案应符合合理用药和临床路径管理要求,并有申报者的查房、分析、修改和签字等内容。)
麻醉专业、护理专业、医技和其它非临床科室以及其它医疗卫生单位专业人员提供反映本人专业技术工作能力与水平并在实际工作中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问题的专题报告5份(需附能证实报告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的原始资料,所附原始资料要求同三新专题要求),专题报告内同应与考核登记表中登记的岗位相关。
10.任现职以来发表的论文、著作及科研获奖证书,并按规定的篇数注明代表作并附论文资料来源或临床资料一览表(博士、硕士研究生学习期间发表的论文以及基础性研究论文仅限1篇)。申报晋升所提交的论文、著作、主持开展的项目以及获得科技奖励的项目内容必须与所申报专业一致。
11.提交本人撰写的有关本专业国内外技术发展动态的综述资料1份(附参考文献复印件);申报正高及破格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还须提交在本专业本人运用国内外新知识、新技术、新成果、开展某项业务工作的专题报告1份(需额外附能证实报告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的原始资料至少1份,如为病案则不能含在前述5份病案中)。
申报城市基层卫生机构和农村卫生单位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提交本人任期内的专业技术工作总结1份,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须提交本人撰写的有关本专业发展动态的综述1份以及本人开展新技术工作的总结材料1份(所附原始资料要求同三新专题要求)。
申报全科医学专业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者须提交省卫生厅颁发的全科医学培训《合格证书》。
12.《安徽省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材料目录表》(附表3)贴在评审材料袋的封面。
申报晋升所提交的材料必须真实、完整。评审申报表、考核表等各种表格必须如实逐项填写清楚,申报专业按《申报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专业一览表》(附件2)填写,并经科室负责人和单位领导审核、签署意见;提交的病历须符合有关病历书写要求,规范、完整且为原始件;病历、专题等材料必须为任现职以后近5年的材料(原始病历时间跨度不少于3个年份)。各单位要对申报者的材料、证件逐项核实,报送材料前应将申报者所有申报材料在单位内公示5个工作昨日,对公示有异议的,应及时调查核实,确保上报的材料和人选不存在争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规定的评审材料,各级卫生、人社部门不予受理。
九、2012年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理论考试合格人员名单将于9月12日前在安徽省卫生厅网站公布,请各市卫生局在9月21日前将经市人社局审核的考试合格人员(含2010、2011年理论考试合格成绩三年有效的人员)评审材料、《2012年申报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评审情况一览表》报送省卫生厅职称工作办公室(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七楼745房间),联系电话:0551-2884596。
省直各部门(单位)集中报送材料时间为9月17-21日。
十、根据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评审费收费标准的函》(皖价费〔2005〕72号)批复:收费标准调整为评审费300元/人。
希望各地、各单位加强领导,周密安排,精心组织,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报送有关材料,认真做好评审材料的申报和推荐工作。
附件:
1.2012年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理论考试报名须知
2.2012年申报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专业一览表
3.《安徽卫生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目录表》
4.《2012年申报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评审情况一览表》
5.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
6.《主持危急重症抢救和疑难病症处理或主刀(指导)手术病例一览表》
(注:附件1-6请在卫生厅网站首页文件通知栏目下载)
二○一二年七月五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主题词:职称 评审 通知
安徽省卫生厅办公室 2012年7月日6印发
印15份
卫生高级职称评审条件文件:
安徽省卫生厅、人事厅
皖人发〔2006〕93号
关于印发《安徽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
资格评审标准条件(试行)》的通知
各市卫生局、人事局,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修订的《安徽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试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二OO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职称 高级 评审标准 条件 通知
抄报:卫生部、人事部
安徽省卫生厅 二○○六年六月二十八日印
印500份
安徽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我省卫生机构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鼓励多出人才,多出成果,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促进卫生机构专业技术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根据国家和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卫生工作实际和岗位要求,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 安徽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名称为主任医(药、护、技)师和副主任医(药、护、技)师。
第三条 对符合本规定申报条件的人员,通过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价,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表明其具备承担相应岗位工作的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四条 对在卫生专业技术岗位上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受学历、资历、职称、身份等条件限制,破格评审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五条 本标准条件适用于经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各类卫生机构中已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和专业技术资格,并从事与执业资格或专业技术资格类别相同的医疗、预防、药学、护理、医技等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务合同仍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的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和在皖工作1年以上的省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第六条 已取得非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符合本标准条件的,可根据工作需要申报评审卫生系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第三章 基本条件
第七条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热爱本专业工作,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八条 积极承担医疗、卫生、教学、科研等工作任务,团结协作,学风端正,任期内年度考核或任职考核为合格以上等次。
第九条 取得国家卫生部、人事部颁发的相关专业执业资格证书。
第四章 申报条件
第十条 学历资历条件
(一)主任医(药、护、技)师
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取得副主任医(药、护、技)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
(二)副主任医(药、护、技)师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博士学位后,取得主治(管)医(药、护、技)师资格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
(2)获得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后,取得主治(管)医(药、护、技)师资格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
(3)获得大学专科学历(含符合省卫生厅、省人事局卫人〔1992〕206号文件规定的中医药师承人员)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0年,取得主管医(药、技)师资格满7年。
(4)获得护理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护理工作满15年,取得主管护师资格满7年。
第十一条 外语(医古文)、计算机、继续教育条件
(一)按照规定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省组织的医古文)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或符合有关免试条件。
(二)按照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并取得安徽省人事厅统一印发的《安徽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合格证书》。
第五章 能力业绩条件
第十二条 主任医(药、护、技)师条件
具备下列五项条件:
(一)专业理论要求
在全面掌握副主任医(药、护、技)师规定的基础理论知识的基础上,系统掌握本专业某一领域的基础理论和临床技术,并有所专长。熟悉相关学科的新进展,不断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应用于临床实践与科学研究。
(二)技术能力要求
具有丰富的临床或技术工作经验以及精湛的技术操作能力,除熟练掌握本专业理论与技术外,还应对本专业某一方面有较深的造诣,能熟练并正确地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问题或重大技术难题,对本专业工作具有全面的组织管理能力。医疗技术水平达到省内先进水平。任职期间,平均每年参加临床工作不少于35周,具体要求:
(1)内科系统:具有全面承担、指导本专业各项业务工作的能力,并在本专业范围内有专长和特长。具有精湛的技术操作能力,能熟练正确地抢救危急重症,并能主持、指导本专业复杂疑难病症的诊治及技术难题攻关,承担院内、外会诊,主管或主治病例的确诊率、治愈率或有效率、抢救成功率等医疗技术达到省内先进水平。任期内平均每年系统诊治病人100-150例,主持、指导危急重症的抢救和疑难病症的处理平均每年不少于10例。
(2)外科系统:具有深厚、扎实的基础理论,有全面承担、指导本专业各项业务工作的能力,并在本专业范围内有专长和特长。能独立完成或指导下级医师完成本专业大型、复杂疑难手术或急症急救,有丰富的临床经验、广博的学识和较强的应变能力,能独立完成较困难的、复杂的院内外会诊。任期内作为术者或指导完成大、中型手术或复杂疑难病症抢救平均每年不少于150台(例)次,其中作为术者完成大型手术平均每年不少于10例。
(3)中医:全面掌握中医基础理论、中医经典著作及与本专业相关学科的进展。熟练运用中医理、法、方、药进行辩证论治,对本专科领域内较复杂的疾病、危急重症和较疑难的病症有较深的理解,并能正确的诊断和熟练地处理;熟练掌握与本专业有关的现代医学临床知识及技能,在中医临床某一方面有所特长和专长,能承担院内外会诊。具有较强的病房及门诊医疗组织管理能力。
内科系统(含内科、儿科、妇科、针灸科、推拿科、皮肤科):主管或负责主治病例的确诊率、治愈率或有效率、抢救成功率等医疗技术水平达到省内先进水平。任期内每年系统诊治病人100-150例,主持或指导本专业危急重症的抢救和疑难病症的处理平均每年不少于10例。
外科系统(含外科、眼科、骨伤科、耳鼻喉科、肛肠科):熟悉本专业手术指征,并在手术前、后能运用中医中药进行辩证论治。主管或负责主治病例的确诊率、治愈率或有效率、抢救成功率等医疗技术水平达到省内先进水平。任期内平均每年系统诊治病人不少于100例,其中,主持较疑难病症的处理平均每年不少于10例,在县及县以下基层卫生机构工作的分别不少于5例、3例。或在任期内作为术者平均每年完成手术不少于100例,其中完成大、中型手术平均每年不于10例。
(4)预防医学:在全面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熟练掌握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规范的基础上,对本专业某一方面有深入研究。
从事公共卫生的人员能指导或制定公共卫生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和评价,指导下级医师进行公共卫生有关业务技术方案的设计及数据的收集、处理;能正确处理复杂的、突发性的公共卫生事件,能引进开发新的评价方法和标准。
从事疾病控制的人员能组织制定本地区本专业范围内的疾病控制工作计划,具有组织实施、评价和总结的能力。能组织开展疾病预测并作出重点疾病的预测预报;能掌握和解决流行病预防控制工作中的技术难点,对常见的疾病防治、计划免疫、紧急疫情、不明原因的群体病能提出处理原则和防治方案。具有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如:重大疫情、食物中毒或有害毒物泄漏等)的现场调查和紧急处理能力。
妇幼保健人员具有制定和组织实施本地区本专业某一方面发展长期和中期规划能力,能完成本专业计划制定、督导和评价全过程的组织工作;能独立设计专题监测、调查、干预工作,具有独立解决复杂疑难问题的能力;能掌握本地区生殖健康、妇女儿童健康的状况、变化趋势及主要影响因素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任期内完成较高水平的相关专题报告平均每年不少于2份。
(5)药学:全面掌握本专业的基本理论知识及本专业的学术规范和规章制度,熟悉药事法规,根据所从事岗位特点,精通本专业某一领域的基本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能熟练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问题。
从事医院药学(调剂及药事管理)的人员要全面掌握药剂科各项日常工作的操作规程与技术;具备指导下级药师解决疑难问题的能力,具有药物评价能力。掌握药物发展动态。对新药临床应用具有推荐和指导能力对临床用药能提出合理性建议。
从事医院药学(制剂与药检)的人员要全面掌握医院制剂技术和设计原理;具有组织、指导下级药师解决制剂生产过程中疑难问题的能力;具备参与建立和维护医院制剂生产质量保证体系的经验,具备新制剂研制能力。
从事临床药学的人员要全面掌握所用药品的特点;能独立设计临床药物治疗方案;全面掌握血液浓度监测和主要疾病诊断治疗指标,有效地指导临床科室合理用药;具备组织下级药师开展合理用药咨询、药品不良反应监测、药物治疗方案设计的能力。对新药及药品有一定的分析评价能力,能开展药物利用及安全性研究。
中药人员还应全面系统掌握中药的加工炮制、制剂和配方等各种技术操作,并在某一方面有所特长和专长,能掌握500种以上中药的性味、功能、鉴别、质量检查、配伍禁忌等全面技术。
药检人员应熟练掌握本专业检验仪器的性能、使用与维护,能指导下级人员进行药物光谱、色谱分析、测试。
任期内完成高水平的专题报告平均每年不少于4份。
(6)护理:全面掌握护理专业的基础理论与专科知识,精通护理学某一专科领域的基础理论和技能,并有所专长。在本专科护理方面有丰富的临床经验及高深的造诣;能正确、熟练地组织、指导护理及配合医生抢救危重病人。具有较高的解决护理工作中复杂疑难问题的综合能力,能承担院内外的护理会诊。能全面负责管理范围日常工作的质量监督、控制。任期内主持护理查房和护理疑难病案讨论或组织参与危重、疑难病人护理计划的制定及实施工作平均每年不少于10次。
(7)医技类:熟练掌握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动态,具有发展、提高本专业所必需的系统的专业基础知识,并在本专业某一领域具有较高的基础知识和专业能力,具有丰富的临床经验和熟练的技术操作能力,能熟练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问题,对本专业的临床工作具有全面的领导、组织、管理能力。
从事诊断工作的,能及时吸收最新技术应用于本专业,积极参与有关疾病的诊断、治疗、预防工作并承担院内外会诊。从事检验工作的人员,能为临床在检验学方面提供咨询服务特别在实验选择、结果解释上提出指导性意见,为临床合理解释试验结果提供正确的信息。从事影像工作的人员能熟练、正确解决各系统疑难、复杂病例的影像诊断问题。
任期内出具高水平的诊断报告不少于2500份,其中疑难病症不少于5%,完成高质量的专题报告平均每年不少于10份。
从事技术操作的,能指导下级掌握本专业仪器设备的原理、性能、使用及其保养和维护,能分析其结果及其误差原因,能解决本专业较复杂疑难问题。任期内参加临床工作不少于2500例,其中解决本专业复杂或重大技术问题不少于5%,完成高质量的质量控制、保养维护专题报告平均每年不少于10份。
(三)科研水平要求
具有跟踪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及独立承担科研工作的能力,广泛阅读国内外专业期刊,能撰写高水平的综述;并能根据本专业的发展提出课题,并有课题的设计、组织和总结能力;具有主持和指导下级卫生技术人员开展科研工作的能力。
(四)论文、著作要求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全国发行的医学专业期刊上发表本专业有价值和较高水平的论文3篇以上。
2、在省级以上出版社正式出版独著或合著(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10万字)的本专业有学术价值的著作或译著1部。
(五)带教能力要求
具有培养本专业中、高级人才的能力,其中,对下级卫生技术人员及进修人员的病案、专题、诊断报告等能进行指导与修改,有良好的教学组织和领导能力;每年为下级卫生技术人员讲授专题课至少3次;有培养下级卫生技术人员和进修人员经历。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广泛阅读国内外专业期刊,能撰写高水平的综述;能吸收、引用新技术、新方法应用于临床工作,并能进行总结。
第十三条 副主任医(药、护、技)师条件
(一)专业理论要求
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并在某一领域有所专长。系统了解相关学科理论知识与进展,能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应用于实际工作。
(二)技术能力要求
具有较丰富的临床或技术工作经验,除普遍掌握本科疾病或专业技术外,应熟悉本专业诊疗常规,还应对本专业某一方面有所专长,能较熟练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问题,并能正确、规范地书写有关医学文书等资料。其专业技术水平达到本地区先进水平。平均每年参加本专业工作不少于40周。
(1)内科系统:在内科常见病的预防、诊断、治疗等方面有较丰富的临床经验并能熟练地掌握与内科有关的专业技术;具有娴熟的技术操作能力,能熟练掌握本专业常用诊疗技术及相关技能,能熟练正确地救治各类内科的危急重症,能独立解决较复杂疑难病症的诊断与治疗问题;具有一定的病房及门诊医疗组织和管理能力,能承担二线值班、门诊咨询及院内会诊工作。
任期内平均每年系统诊治病人不少于100-200例,主管或主治病例的确诊率、治愈率或有效率、抢救成功率等医疗技术达到本地区先进水平。主持危急重症的抢救和较疑难病症的处理平均每年不少于10例。
(2)外科系统:对外科领域内较复杂的疾病、危急重症和较疑难的疾病有深入的了解,并能作出正确地诊断和独立地处理。熟练掌握并独立完成本专业较大中型常规或急诊手术,并具有较强的临床应变能力。熟练掌握本专业一些大中型手术的指征、手术操作技术、手术前后处理等,具有一定的病房及门诊医疗组织和管理能力,能承担二线值班、门诊咨询及院内会诊工作。
任期内作为术者平均每年完成手术至少100-200台(例)次,其中完成大、中型手术或复杂疑难病症抢救平均每年不少于10例。
(3)中医:熟练掌握中医基础理论、中医经典著作及与本专业有关的各家学说。能熟练运用中医理、法、方、药进行辩证论治,对本专科领域内较复杂的疾病、危急重症和较疑难的病症有一定的了解,并能正确的诊断和处理;掌握与本专业有关的现代医学临床知识及技能。能承担二线值班、门诊咨询及院内会诊,具有一定的病房及门诊医疗组织管理能力。
内科系统(含内科、儿科、妇科、针灸科、推拿科、皮肤科等):主管或负责主治病例的确诊率、治愈率或有效率、抢救成功率等医疗技术水平达到本地区先进水平,任期内平均每年系统诊治病人不少于100-150例,主持危急重症的抢救和较疑难病症的处理平均每年不少于10例。
外科系统(含外科、眼科、骨伤科、耳鼻喉科、肛肠科等):掌握本专业手术指征,并在手术前、后能运用中医中药进行辩证论治。主管或负责主治病例的确诊率、治愈率或有效率、抢救成功率等医疗技术水平达到本地区先进水平,任期内平均每年系统诊治病人不少于100例,其中,主持较疑难病症的处理平均每年不少于10例;或在任期内作为术者平均每年完成手术不少于100例,其中完成中型手术。
(4)预防医学:能全面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熟悉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规范。
从事公共卫生的人员能按照卫生监督工作程序的要求处理各种事宜,能进行公共卫生有关业务活动的设计及数据的收集、处理工作;能独立从事常见及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并作出卫生学评价,能熟练掌握所从事专业工作常用的现场监测仪器操作、卫生学检验采样、卫生质量感官评价等技能。
从事疾病控制的人员能独立拟定并具有组织实施传染病、慢病防治及地方病、寄生虫病防治方案,并能承担流行病学调查任务;能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如:重大疫情、食物中毒或有害毒物泄漏等)具有独立的现场调查和紧急处理能力。
妇幼保健人员能参与本专业中短期和年度工作计划的制定、协调、实施和效果评价;能独立开展妇女或儿童保健专科门诊,并能解决较复杂问题;参与组织面向人群的健康教育活动;能较全面系统地开展本专业妇幼保健咨询,能完成本专业调查、监测、干预项目的设计、组织实施,分析评价。具有指导基层组织或下级医师的能力。
任期内完成较高水平的相关专题报告平均每年不少于2份。
(5)药学:能全面掌握本专业的基本理论知识,具有较丰富的药学工作经验,并在某一领域有所专长,具备解决日常工作中复杂疑难问题的能力。
从事医院药学(调剂及药事管理)的人员能熟悉掌握药品供应、调配及管理等各项工作的技术要求和操作规范;熟练掌握毒、麻、精神药品等特殊药品的管理规定并能指导下级药师。能熟练地掌握临床用药的作用特点、机理,不良反应相互作用及药物应用趋势和经济学评价、储备学原则、保管要求,能指导或参与临床合理用药工作,熟悉医院药学管理及法规的基本内容。
从事医院药学(制剂与药检)工作的人员能掌握制剂管理规定及制剂各环节应注意的关健技术和工艺学原则;具有解决制剂生产过程中疑难问题的能力;熟悉医院制剂的质量保证体系。具有控制药检工作质量的能力,能根据检验结果发现制剂过程中的问题,并提出解决办法。具备一定的新制剂研制能力。
从事临床药学的人员能熟悉临床所用药品的药理作用、疗效、不良反应,治疗方案。深入临床参与会诊,进行治疗药物监测,设计个体化治疗方案。了解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的程序与监测方法;开展药学情报研究,提供药物咨询,积极参与并有效指导临床科室合理用药。
中药人员还应熟练掌握中药的加工炮制、制剂和配方等各种技术操作,并在某一方面有所专长,能掌握400种以上中药的性味、功能、鉴别、质量检查、配伍禁忌等全面技术。
药检人员能掌握本专业检验仪器的性能、使用与维护,熟练掌握药检技术操作,能掌握药物光谱、色谱分析、测试的方法和意义。
任期内完成较高水平的相关专题报告平均每年不少于3份。
(6)护理:熟练掌握护理专业的基础理论与专科知识,具有丰富的临床护理经验,并在护理学某一专科领域有所专长。熟练掌握本专科疾病的护理要点、治疗原则,能综合运用理论知识指导临床护理工作,具有娴熟的技术操作能力,能熟练掌握本专科护理技能。能独立解决本专科疑难重症病例的护理问题,能参与完成急危重症病人的抢救。具有护理管理及培养专科护理技术骨干的能力;掌握本专科常用药物的药理作用及不良反应,掌握本专科临床常用检验标本的采集方法、检验目的、正常值及临床意义。任期内主持护理查房和护理疑难病案讨论或组织参与危重、疑难病人护理计划的制定及实施平均每年不少于10次。
(7)医技类: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动态,较熟练掌握本专业各项技术操作及相关技能,有丰富的管理实验室的经验和能力。
从事诊断工作的,能及时吸收最新技术应用于本专业,为相关学科提供较准确的诊断、检查报告,积极参与有关疾病的诊断、治疗、预防工作并承担院内外会诊。从事检验工作的人员,能为临床在某一检验学科方面提供咨询服务,在实验选择、结果解释上提出指导性意见,为临床合理解释试验结果,提供正确的信息。从事影像诊断工作的人员,能熟练掌握复杂、疑难病例的诊断。
任期内出具诊断报告1000-5000份,其中疑难病症不少于5%,完成高质量的专题报告平均每年不少于10份。
从事技术操作的,能熟练掌握本专业仪器设备的原理、性能、使用及其安装、保养和维护,能分析其结果及其误差原因,能解决本专业较复杂疑难问题。从事检验技术工作的,能熟练掌握本专业各项检验的原理,检测方法、临床意义和质控程序以及1-2种检验仪器的操作、日常保养和维护。
任期内参与临床技术工作1000-5000例,完成高质量的质量控制、保养维护专题报告平均每年不少于10份。
(三)科研水平要求
掌握科研选题、课题设计及研究方法;能结合临床实践提出课题,开展科研工作,并进行课题总结;具有独立进行和指导下级卫生技术人员开展科研工作的能力。
(四)综述要求
广泛阅读专业期刊,掌握文献检索的功能与方法,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能撰写较高质量的文献综述。
(五)论文、著作要求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全国发行的医学专业期刊上发表本专业有价值与水平的论文2篇以上。
2、在省级以上出版社正式出版独著或合著(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5万字)的本专业有学术价值的著作或译著1部。
(六)带教能力要求
具有指导下级卫生技术人员和进修人员的能力,其中,对下级卫生技术人员及进修人员的病案、专题、诊断报告等能进行指导与修改;能主持病房查房讨论,承担本专业专题讲座或讲课,任期内平均每年为下级卫生技术人员讲授专题课不少于4次;有带教下级卫生技术人员的经历。
第六章 破格条件
第十四条 主任医(药、护、技)师破格条件
破格申报主任医(药、护、技)师资格,除符合本标准条件第七、八、九、十二条外,还须同时具备下列三项条件之中两项:
(一)获省(部)级科学技术二等奖以上1项;或获省(部)级三等奖2项(以奖励证书为准)。
(二)主持开展某项专业工作其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已被省级以上专业学术组织认定。
(三)在全国发行的医学专业期刊上发表本专业有价值和较高水平的论文5篇以上(其中,SCI收录文章1 篇或发表在中华系列杂志文章2篇);或撰写本专业有价值和水平的学术专著2部(本人撰写字数每部不少于10万字)并在省级以上出版社正式出版。
第十五条 副主任医(药、护、技)师破格条件
破格申报副主任医(药、护、技)师资格,除符合本标准条件第七、八、九、十三条外,还须同时具备下列三项条件之中两项:
(一)获省(部)级科学技术三等奖或市(厅)级科学技术一等奖奖1项(以奖励证书为准)。
(二)主持开展某项专业工作其技术水平达到省内领先水平,已被省级以上专业学术组织认定。
(三)在全国发行的医学专业期刊上发表本专业有价值和较高水平的论文4篇以上(其中:发表在中华系列杂志文章1篇)。或撰写本专业有价值的学术专著1部(本人撰写不少于10万字)并在省级以上出版社正式出版。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标准条件规定的基本条件、申报条件和能力业绩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破格申报除外),申报人员工作、业绩和论文著作从取得现任专业技术资格后开始计算。判定是否具备的依据是个人提供的各类有效材料原件。
第十七条 先取得专业技术资格,后取得《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时,须从取得规定学历之日起,任满一个原岗位基本年限。
第十八条 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时,须被单位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并任满基本任职年限。
第十九条 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报:
(一)因涉嫌经济或其它重大问题,正在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
(二)受到行政处分未满处分期的;
(三)发生医疗事故未满3年的(含评审当年,下同);
(四)在申报过程中经查实有抄袭、剽窃他人论著、科研成果或伪造学历、资历、记录、证件、报告及提供非原始病案等弄虚作假行为的,除取消申报人当年的申报资格外,在以后的2年内;
(五)经查实有开单提成、收受药品回扣、病人“红包”等医德医风差者,自处理之日起3年内;
(六)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或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当年不得申报,且任期顺延。
第二十条 本标准条件所称“以上”,均含本级或本数量。
第二十一条 本标准条件所称“学历”指国家承认的医学及相关专业学历。
第二十二条 本标准条件所述全国发行的医学专业期刊是指经国家指定的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并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登记注册,领取“期刊登记证”,编入“国内统一刊号”的医学专业期刊(一般同时标有国内统一刊号“CN”和国际标准号“ISSN”)。
第二十三条 本标准条件所述论文一律要求独作或第一作者,且应是本专业内容。论文一律以杂志原件为依据。对手抄稿、征稿通知、单个印刷体、清样稿、复印件不作为评审依据。
第二十四条 本标准条件对外科系统提出手术类别原则上比照卫生部颁布的手术类别标准,同时结合近年来科技成果的发展及新开展手术项目予以确定。
第二十五条 本标准条件分别由省人事厅、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标准条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公布的“评审标准”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