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科室:
接卫生厅《关于2011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卫人秘【2010】933号)文件通知(网址:http://www.ahwst.gov.cn/chn200909261718367/article.jsp?articleId=2868415),现将2011年度全国卫生专业技术中、初级资格考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名条件:
1、按照卫生部、人事部卫人发[2000]462号、[2001]164号文件规定条件执行(见附件)。
2、报名参加2011年度卫生系列各专业类别资格考试的人员,其取得学历时间和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均截止2010年12月31日。2010年毕业的应届大、中专毕业生可参加“士”、“师”级报名考试,应届博士生可参加中级报名考试。报名条件有关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规定,是指国家教育和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正规院校毕业学历或学位。关于取得成人教育大专或本科学历,可将其毕业前后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若受聘累计任满一个岗位任职年限,方可申报高一级职称考试。
3、从2011年度起,《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见附件)增加神经电生理(脑电图)技术(初级师、中级,专业代码分别为215、319)专业类别。报名人员可根据本人所从事的专业工作,在《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中选择报考相应专业类别。
4、凡报考《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中专业代码为301至365专业的人员,应具有相应专业执业医师资格,专业代码为203至204,368-374专业的人员,应具有执业护士资格,并在报名时提交相应专业执业资格证书。因工作岗位变动,需报考现岗位专业类别的人员,其从事现岗位专业工作时间须满2年。
5、具有护理、助产专业中专或大专学历的人员,参加全部4个科目考试合格者,可取得护理初级(士)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具有护理、助产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取得护理初级(士)考试成绩合格证明,并达到《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护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年限的,可直接聘任护师专业技术职务。
6、全日制普通医学院校大、中专毕业生(含硕士、博士研究生)取得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参加相应级别的卫生专业资格考试。
7、除护理学(士)以外的其他专业各科目的考试成绩实行两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即考生应在连续二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同一专业4个科目的考试,方可取得该专业资格证书。补考人员再次报名时,必须填写上年度考试档案号。已参加过卫生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再次报名时必须使用原档案号。若考生上年度报考专业与现报考专业不同,则往年成绩不予滚动。
8、报考人员可根据本人所从事的岗位工作,选择专业类别,详见《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附件2)
二、考试时间
临床医学(专业代码为301至360)以及中药学初级(士)、初级(师)、中级(专业代码分别为102、202、367)、中医护理学初级(师)、中级(专业代码分别为204、374)等65个专业“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专业实践能力”4个科目的考试,均采用人机对话的方式进行。其它52个专业的4个科目仍采用纸笔作答方式进行考试。
采用人机对话方式进行考试的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日 期 |
考试科目 |
考试时间 |
基础知识 |
2011年 5月21、22、 28、29日 |
8:30-10:00 |
相关专业知识 |
11:00-12:30 | |
专业知识 |
14:00-15:30 | |
专业实践能力 |
16:30-18:00 |
采用纸笔作答方式进行考试的具体安排如下:
日 期 |
考试科目 |
考试时间 |
基础知识 |
2011年 5月21日 |
9:00-11:00 |
相关专业知识 |
14:00-16:00 | |
专业知识 |
2011年 5月22日 |
9:00-11:00 |
专业实践能力 |
14:00-16:00 |
三、报名方法:
考试报名统一采用考生网上报名方式进行。自2010年12月28日至2011年1月16日,考生可登录中国卫生人才网(http://www.21wecan.com.cn)进行网上报名,考生根据报名须知在网上填写个人报名信息(必须同时上传照片),并打印《2011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申报表》,
考生将《申报表》、各类证件、材料送医院人事科审查,集中报省直报名点现场集中确认及资格审查。
四、提交材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2.《2011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申报表》;
申报表中工作单位填写:安徽中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考点:省直
3.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原件;
4.凡报考《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中专业代码在301至365专业的人员,须提交相应专业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和注册证书;报考203至204,368至374专业的人员,须提交护士执业证书。
5.网上报名可由考生本人通过摄像头采集照片或经考点同意由考点集中采集照片(照片要求:①上传照片必须为考生本人近期正面免冠证件照,务必保证照片清晰、可辨认,其他如生活照、视频捕捉、摄像头所摄等照片一律不予审核;除军人外其他报名人员不得着制式服装拍照;女性不得穿背带式服装拍照。②照片大小为一寸或小二寸,格式为jpg,文件大小必须在15kb—30 kb之间;③头部占照片尺寸的2/3,白色背景边框;④面部正面头发不得过眉,露双耳,常带眼镜的考生应配戴眼镜,不得佩戴首饰) 。
6.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聘书。
7.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3张(贴资格证书、聘书用)。
8.已参加2010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者,须提交考试成绩单复印件。
五、收费标准:
2011年卫生专业资格考试报名考务费等收费标准仍按省物价局皖价费〔2001〕415号文件执行(初级:50元/科,中级:70元/科)。
医院报名截止日期:2011年1月13日。
附件:1、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考条件;
2、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
3、《关于2011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卫人秘【2010】933号)
人事科
二O一O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附件1
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考条件
一、 临床医学、预防医学类(中级)
根据462号文件精神,临床医学、预防医学专业初级资格的考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可聘任医士职务;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可聘任医师职务。
1、参加临床医学、预防医学专业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和法律;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并取得执业医师资格;
(3)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和敬业精神;
(4)已实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医疗机构的医师须取得该培训合格证书。
2、参加临床医学、预防医学专业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上述所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医学中专学历,受聘担任医师职务满7年;
(2)取得医学大专学历,从事医师工作满6年;
(3)取得医学本科学历,从事医师工作满4年。
(4)取得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从事医师工作满2年;
(5)取得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
二、药学、护理、技术专业类
1、参加药学、护理、技术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和法律。
(2)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和敬业精神。
(3)具有医学及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
(4)报考护理学(师、中级)者须提交执业资格证书。
2、参加药学、护理、技术专业初级(师)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医学及相关专业中专学历,受聘担任医(药、护、技)士职务满5年以上。
(2)取得医学及相关专业大专学历,受聘担任医(药、护、技)士职务满2年以上。
(3)取得医学及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
3、参加药学、护理、技术专业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相应专业中专学历,受聘担任医(药、护、技)师职务满7年。
(2)取得相应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6年。
(3)取得相应专业本科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4年。
(4)取得相应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2年。
(5)取得相应专业博士学位。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参加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技术资格的考试。
(1)医疗事故责任者未满3年。
(2)医疗差错责任者未满1年。
(3)受到行政处分者在处分时期内。
(4)伪造学历或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未满2年。
(5)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附件2
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
专业代码 |
专 业 名 称 |
101 |
药学 |
102 |
中药学 |
103 |
口腔医学技术 |
104 |
放射医学技术 |
105 |
临床医学检验技术 |
106 |
病理学技术 |
107 |
康复医学治疗技术 |
108 |
营养 |
109 |
理化检验技术 |
110 |
微生物检验技术 |
111 |
病案信息技术 |
专业代码 |
专 业 名 称 |
201 |
药学 |
202 |
中药学 |
203 |
护理学 |
204 |
中医护理学 |
205 |
口腔医学技术 |
206 |
放射医学技术 |
207 |
临床医学检验技术 |
208 |
病理学技术 |
209 |
康复医学治疗技术 |
210 |
营养 |
211 |
理化检验技术 |
212 |
微生物检验技术 |
213 |
病案信息技术 |
214 |
输血技术 |
215 |
神经电生理(脑电图)技术 |
一、初级(士)考试专业 二、初级(师)考试专业
三、中级考试专业
专业代码 |
专 业 名 称 |
专业代码 |
专 业 名 称 |
301 |
全科医学 |
346 |
超声波医学 |
302 |
全科医学(中医类) |
347 |
麻醉学 |
303 |
内科学 |
348 |
康复医学 |
304 |
心血管内科学 |
349 |
推拿(按摩)学 |
305 |
呼吸内科学 |
350 |
中医针灸学 |
306 |
消化内科学 |
351 |
病理学 |
307 |
肾内科学 |
352 |
临床医学检验学 |
308 |
神经内科学 |
353 |
口腔医学 |
309 |
内分泌学 |
354 |
口腔内科学 |
310 |
血液病学 |
355 |
口腔颌面外科学 |
311 |
结核病学 |
356 |
口腔修复学 |
312 |
传染病学 |
357 |
口腔正畸学 |
313 |
风湿与临床免疫学 |
358 |
疼痛学 |
314 |
职业病学 |
359 |
重症医学 |
315 |
中医内科学 |
360 |
计划生育 |
316 |
中西医结合内科 |
361 |
疾病控制 |
317 |
普通外科学 |
362 |
公共卫生 |
318 |
骨外科学 |
363 |
职业卫生 |
319 |
胸心外科学 |
364 |
妇幼保健 |
320 |
神经外科学 |
365 |
健康教育 |
321 |
泌尿外科学 |
366 |
药学 |
322 |
小儿外科学 |
367 |
中药学 |
323 |
烧伤外科学 |
368 |
护理学 |
324 |
整形外科学 |
369 |
内科护理 |
325 |
中医外科学 |
370 |
外科护理 |
326 |
中西医结合外科学 |
371 |
妇产科护理 |
327 |
中医肛肠科学 |
372 |
儿科护理 |
328 |
中医骨伤学 |
373 |
社区护理 |
329 |
中西医结合骨伤科学 |
374 |
中医护理 |
330 |
妇产科学 |
375 |
口腔医学技术 |
331 |
中医妇科学 |
376 |
放射医学技术 |
332 |
儿科学 |
377 |
核医学技术 |
333 |
中医儿科学 |
378 |
超声波医学技术 |
334 |
眼科学 |
379 |
临床医学检验技术 |
335 |
中医眼科学 |
380 |
病理学技术 |
336 |
耳鼻咽喉科学 |
381 |
康复医学治疗技术 |
337 |
中医耳鼻喉科学 |
382 |
营养 |
338 |
皮肤与性病学 |
383 |
理化检验技术 |
339 |
中医皮肤与性病学 |
384 |
微生物检验技术 |
340 |
精神病学 |
385 |
消毒技术 |
341 |
肿瘤内科学 |
386 |
心理治疗 |
342 |
肿瘤外科学 |
387 |
心电学技术 |
343 |
肿瘤放射治疗学 |
388 |
肿瘤放射治疗技术 |
344 |
放射医学 |
389 |
病案信息技术 |
345 |
核医学 |
390 |
输血技术 |
|
|
391 |
神经电生理(脑电图)技术 |
附件3
关于2011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卫人秘【2010】933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局,省直各有关单位,中直驻皖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2011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0〕110号)文件精神,现将2011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符合卫生部、原人事部印发的《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0] 462号)和《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1] 164号)中报名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和专业类别的考试。
二、按照《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6]69号)有关规定,凡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的医师、护师,可提前一年参加全国卫生技术中级资格的全科医学、社区护理专业类别的考试。
三、报名参加2011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各类别考试的人员,其学历取得时间和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均截止2010年12月31日。报名条件有关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规定,是指国家教育和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正规院校毕业学历或学位。
自学考试、各类高等学校的远程教育(广播电视教育、函授教育、网络教育等)、学历文凭考试试点学校举办医学类专业、相关医学类专业、药学类专业的学历教育,参加卫生类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按照教育厅、卫生厅《转发<教育部、卫生部关于举办高等医学教育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教秘[2002]558号)有关规定执行。中等医药卫生专业学历教育参加卫生类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按照卫生厅、教育厅《关于加强我省中等医学教育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卫科秘[2003]122号)有关规定执行。
四、从2011年度起,《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见附件)增加神经电生理(脑电图)技术(初级师、中级,专业代码分别为215、319)专业类别。报名人员可根据本人所从事的专业工作,在《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中选择报考相应专业类别。
五、凡报考《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中专业代码为301至365专业的人员,应具有相应专业执业医师资格,专业代码为203至204,368-374专业的人员,应具有执业护士资格,并在报名时提交相应专业执业资格证书。因工作岗位变动,需报考现岗位专业类别的人员,其从事现岗位专业工作时间须满2年。
六、临床医学(专业代码为301至360)以及中药学初级(士)、初级(师)、中级(专业代码分别为102、202、367)、中医护理学初级(师)、中级(专业代码分别为204、374)等65个专业“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专业实践能力”4个科目的考试,均采用人机对话的方式进行。其它52个专业的4个科目仍采用纸笔作答方式进行考试。
七、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相应专业各科目成绩实行两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同一个专业4个科目的考试,可取得该专业资格证书。对不同专业(含主亚专业)之间各科目的考试合格成绩,不得作为同一专业合并计算。已参加过卫生专业技术资格部分专业考试的人员,在规定的时限内报名参加剩余科目考试时必须使用原档案号。对单科考试合格成绩在有效期限内,因工作变动等原因,到异地参加本专业剩余科目考试并合格的,由该地区进行数据合成统计,并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发该专业资格证书。
八、采用人机对话方式进行考试的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日 期 |
考试科目 |
考试时间 |
基础知识 |
2011年 5月21、22、 28、29日 |
8:30-10:00 |
相关专业知识 |
11:00-12:30 | |
专业知识 |
14:00-15:30 | |
专业实践能力 |
16:30-18:00 |
采用纸笔作答方式进行考试的具体安排如下:
日 期 |
考试科目 |
考试时间 |
基础知识 |
2011年 5月21日 |
9:00-11:00 |
相关专业知识 |
14:00-16:00 | |
专业知识 |
2011年 5月22日 |
9:00-11:00 |
专业实践能力 |
14:00-16:00 |
具体机考专业的考试时间安排由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根据报名情况另行通知。
九、考试报名统一采用考生网上报名方式进行。自2010年12月28日至2011年1月16日,考生可登录中国卫生人才网(http://www.21wecan.com.cn)进行网上报名,考生根据报名须知在网上填写个人报名信息(必须同时上传照片),并打印《2011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申报表》,持相关的证件、材料经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档案存放单位、县主管部门审查后于2011年1月4日至1月18日期间集中报所在市(省直)考点进行网上报名现场确认及资格审查。省人社厅、卫生厅于2011年2月底前对各考点上报的信息进行资格审查。
中直驻皖单位及省直各部门的报考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在肥中直及省直单位的报考人员在省直报名点[安徽医专老校区(原合肥卫校,合肥市芜湖路387号)教学楼103室,联系电话:0551-2863696]报名参加考试,省直考点现场集中确认时间为2011年1月10--18日,确认同时需提交2寸同底版证件照3张。
十、按照《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 9号)和《关于向台湾居民开放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78号)要求,做好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相关工作。
十一、报考中、初级资格考试,须提交下列证件及材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
2.《2011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申报表》;
3.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原件;
4.凡报考《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中专业代码在301至365专业的人员,须提交相应专业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和注册证书;报考203至204,368至374专业的人员,须提交护士执业证书。
5.网上报名可由考生本人通过摄像头采集照片或经考点同意由考点集中采集照片(照片要求:①上传照片必须为考生本人近期正面免冠证件照,务必保证照片清晰、可辨认,其他如生活照、视频捕捉、摄像头所摄等照片一律不予审核;除军人外其他报名人员不得着制式服装拍照;女性不得穿背带式服装拍照。②照片大小为一寸或小二寸,格式为jpg,文件大小必须在15kb—30 kb之间;③头部占照片尺寸的2/3,白色背景边框;④面部正面头发不得过眉,露双耳,常带眼镜的考生应配戴眼镜,不得佩戴首饰) 。
6.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聘书。
7.已参加2010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者,须提交考试成绩单复印件。
十二、收费标准
2011年卫生专业资格考试报名考务费等收费标准仍按省物价局皖价费〔2001〕415号文件执行(初级:50元/科,中级:70元/科)。
各地人社、卫生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共同协商、密切配合,按照《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事部2004年第3号令)和《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规则》(卫考办发〔2003〕4号)的要求,加强对考试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切实做好2011年度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各项准备工作,保证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