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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卫人〔2006〕93号

来自:   发布时间:2012-07-30
 

皖卫人〔2006〕93号

关于印发《安徽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试行)》的通知

各市卫生局、人事局,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修订的《安徽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试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二OO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职称  高级  评审标准 条件   通知            

抄报:卫生部、人事部                   

 

安徽省卫生厅          

二○○六年六月二十八日印 

                        印500份

安徽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我省卫生机构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鼓励多出人才,多出成果,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促进卫生机构专业技术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根据国家和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卫生工作实际和岗位要求,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  安徽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名称为主任医(药、护、技)师和副主任医(药、护、技)师。

 

第三条  对符合本规定申报条件的人员,通过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价,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表明其具备承担相应岗位工作的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四条  对在卫生专业技术岗位上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受学历、资历、职称、身份等条件限制,破格评审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五条  本标准条件适用于经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各类卫生机构中已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和专业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