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卫人〔2006〕93号
关于印发《安徽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试行)》的通知
各市卫生局、人事局,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修订的《安徽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试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二OO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职称 高级 评审标准 条件 通知
抄报:卫生部、人事部
安徽省卫生厅
二○○六年六月二十八日印
印500份
安徽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我省卫生机构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鼓励多出人才,多出成果,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促进卫生机构专业技术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根据国家和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卫生工作实际和岗位要求,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 安徽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名称为主任医(药、护、技)师和副主任医(药、护、技)师。
第三条 对符合本规定申报条件的人员,通过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价,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表明其具备承担相应岗位工作的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四条 对在卫生专业技术岗位上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受学历、资历、职称、身份等条件限制,破格评审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五条 本标准条件适用于经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各类卫生机构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