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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卫生机构泛知情同意实施指南

来自:   发布时间:2023-12-06

      医疗卫生机构泛知情同意实施指南

来源:陈晓云,沈一峰,熊宁宁等.医疗卫生机构泛知情同意实施指南[J].中国医学伦理学,2020,33(10):1203-1209.

知情同意是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中最重要的伦理原则之一,体现了对受试者的尊重,是保障受试者权益最重要的手段之一。随着生物医学研究的不断深入,其所涉及的医学伦理要求也不断提高,如何使医疗数据和生物样本在符合伦理原则的前提下应用于潜在、未知的临床研究,已成为有关生物医学研究的热点伦理问题。广泛性知情同意(以下简称泛知情同意)是知情同意的特殊形式,已在国外需要利用医疗数据和生物样本的医学研究中得到广泛应用,其特点表现为:以该类研究对受试者的低风险性为基础,研究者尽可能对医疗数据和生物样本应用于将来研究履行“告知责任”;提升医疗数据和生物样本应用于将来研究中的“效用”。 

但是许多业内人士担心泛知情同意弱化了受试者的知情权,可能导致出现信息获取不及时、研究风险不可知、退出试验不及时等问题。知情同意中的“同意”应该建立在“告知” 基础之上, 知情同意中的“告知”内容一般包括了研究相关信息以及研究的风险受益等。因此,在医疗机构实施泛知情同意必须明确其实施范围,而且应首先建立医院管理层面严格的“治理体系”,来保证受试者的随时退出权、研究信息知晓权和隐私保护权等,在这样的体系架构下才可以实施泛知情同意的具体操作。

01

范围

不是所有的研究都适合使用泛知情同意。为了使患者的权益得到保护和尊重,同时又能推动研究资源的高效利用,必须明确规定泛知情同意在医疗卫生机构实施使用的范围。同时应注意:采集或收集、储存可识别身份的生物材料或医疗数据时,已经明确材料和数据的特定用途的研究项目,应采用特定的知情同意,不适用泛知情同意。 



1. 1 适用范围



  • 未来的研究采集和储存人体的生物材料及相关数据,但特定用途尚不明确。 

  • 为未来的研究采集和储存可识别身份的医疗数据,但特定用途尚不明确。

  • 收集、储存研究剩余的人体生物材料,用于特定用途尚不明确的未来研究。

  • 收集、储存临床诊疗过程中剩余的人体生物材料及相关数据,用于特定用途尚不明确的未来研究。 

  • 采集、储存临床诊疗过程中产生的医疗数据,包括电子病历、影像学资料和临床各类检验检查数据,用于特定用途尚不明确的未来研究。 



1. 2 具体情形



(1)生物样本入库前
在医疗卫生机构就诊期间或以后(包括门诊、住院、急诊、随访等的病程和健康相关信息和常规诊疗过程中产生的实体样本的入库前的泛知情同意(例如手术切除物、活检组织和细胞、粪便、血液、尿液、胸水、分泌液、毛发指甲等)。 
(2)临床诊疗或研究剩余样本 
临床诊疗的剩余样本:进入医疗卫生机构就诊的患者,在临床诊疗过程中,采集样本前对今后可能用于研究的患者进行泛知情同意捐献剩余样本。 
临床研究的剩余样本:首次研究时剩余样本二次利用于其他研究,必须在首次研究签署知情同意书时有针对将来研究的泛知情同意内容。 
(3)临床诊疗或研究中产生的医疗数据 
临床诊疗或研究中产生的各类医疗数据,包括就诊电子病历、影像学资料、临床检验与监测数据等(包括外院检查数据的摘录)将来可能在本医疗卫生机构被用于研究,对患者进行临床诊断和治疗的数据授权使用的知情同意。

02

治理体系

泛知情同意的伦理可接受性,依赖于医疗机构是否有适当的治理。当医疗机构储存生物材料或医疗数据,无论是为研究目的而收集、或是来自临床诊断或治疗后的“剩余的人体生物材料”,必须具有适当的治理体系下才可实施。医疗机构的治理体系至少应对以下事项进行监管: 



2.1生物材料和数据委托给哪个法人实体



医疗机构应有统一的生物样本库的管理制度和程序,无论是大型生物样本库,或实验室的小型生物样本贮藏室都应执行相同的管理制度和程序,遵循公认的伦理准则,符合国家标准GB/T 37864-2019/ISO 20387:2018生物样本库质量和能力通用要求。 

多中心的药物临床试验,由各研究中心采集的生物样本,储存在申办者指定的生物样本库,材料转移应符合我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并且研究中心应与申办者签订材料转移协议。人体生物材料转移协议的要素包括:生物材料应该具有原始采集处的标记,能够以被检索的方式登记在案。规定使用期限和范围。在使用期限结束时生物材料状况和去向。有关材料转移协议要素的所有责任方都需要在协议中明确说明。 

医疗机构如果关闭一个生物样本库,应制定适当的转移或处置生物材料及相关数据的计划。 
医疗机构应有统一的医疗研究数据库的管理制度和程序,无论是可能用于研究的医疗数据库,如电子病历,还是研究者发起的研究所建立的研究项目数据库,都应执行相同的管理制度和程序,遵循公认的伦理准则。 


2.2获得捐献者的授权



当医疗机构储存生物材料或医疗数据,机构的管理制度和程序应明确规定研究人员必须获得捐献者对未来研究的书面授权。 
采集、储存人体生物材料或医疗数据,用于用途尚不明确的未来研究:研究人员可以通过泛知情同意获得捐献者的授权。获取泛知情同意的过程应符合完全告知,充分理解,自主选择的伦理规范。对于在储存人体材料和数据时无法给予知情同意的人,如果研究人员知道或有理由知道捐献者恢复知情同意能力时,应使他们有机会给予知情同意或拒绝同意。 
储存临床诊断或治疗后剩余的人体生物材料,用于尚无特定用途的未来研究:研究人员通过泛知情同意获得捐献者授权时,应向他们提供以下选项:生物材料仅限用于他们自身治疗或受益的需要,然后便销毁。允许储存的材料用于目前尚不明确的研究项目,包含或不包含个人标识符。


2.3 未来研究的使用范围告知



泛知情同意包含可识别的生物材料和数据的使用范围。医疗机构的制度和程序文件应要求研究人员,获取泛知情同意时应明确告知捐献者:从广义上讲,未来哪些类型的研究中在授权的范围内。泛知情同意不是一揽子的同意,不是允许将来不受任何限制的使用人体材料和数据;相反,泛知情同意对未来使用人体材料会有某些限制。例如,通过泛知情同意要求捐献者授权未来所有的研究都可以利用储存的生物材料或医疗数据是不符合伦理规范的。 
医疗机构的制度和程序文件应要求研究人员,获取泛知情同意时应告知捐献者,哪些类型的研究只有在再次征得捐献者同意后才能实施或不实施。


2.4 研究的预期获益



伦理委员会的审查应确保研究具有社会价值和科学价值。 
泛知情同意应告知未来研究的可能获益,包括捐献者的获益(如果有),社会的获益。


2.5 捐献者能够撤回授权



当医疗机构储存生物材料或医疗数据,机构的管理制度和程序应明确规定捐献者或其监护人并全力要求并能够撤回其对未来研究的授权。 
捐献者或其监护人撤回同意应签署正式的书面文件。 
捐献者或其监护人撤回同意后,研究人员不能继续因研究目的使用其生物材料或医疗数据。 
捐献者撤回同意后,生物样本库应销毁生物材料或归还捐献者。


2.6 向捐献者反馈研究成果



医疗机构应建立向捐献者反馈研究结果的适当机制。生物样本库储存的编码生物材料通过与健康数据相链接,使得无论是捐献者要求反馈的、还是未要求反馈的研究结果,都可以反馈给捐献者。 
不是所有的研究结果都有必要反馈给捐献者。只有具备有效性分析、临床重要意义和可应用性的研究结果,才是有必要反馈的合格结果。涉及重大健康问题且具有直接临床效用、能够挽救生命的信息和数据应当反馈给捐献者。不具有科学有效性或临床重要性的信息不适合反馈给捐献者。反馈特定遗传结果时应考虑是否需要提供个别咨询。 
利用生物材料或医疗数据的研究应预见是否可能获得对捐献者健康有益的信息。如果有可能,可以采用分层式的泛知情同意,为捐献者提供是否希望获得研究结果的选择。泛知情同意应清楚地说明,提供个体诊断不是未来研究项目的目的,以防止没有主动反馈研究的发现而使捐献者错误地放心。 


2.7 重新联系捐献者



(1)医疗机构制度和程序文件应规定在哪些情况下需要重新联系捐献者,包括: 
  • 研究类型或用途超出捐献者的授权,需要重新征得其同意。 
  • 捐献者要求反馈研究结果。 
  • 捐献者未要求反馈研究结果,但材料分析发现对捐献者健康具有临床价值的信息,并确定应当反馈。 
(2)研究人员应建立可接受的方式,以便与愿意实现上述目的的捐献者建立联系。 
(3)泛知情同意时应让捐献者意识到与其重新联系的可能性,并有权选择不被重新联系。 
(4)如何重新联系捐献者 
当捐献者未要求反馈的研究结果,但材料分析发现对捐献者健康具有临床价值的信息,是否应当披露,需要根据信息的有效性和价值,以及捐献者的意愿而定。医疗机构应针对这一情况制订规范文件,确定是否应披露的程序。 
如果通过规定的程序确定应该反馈,还应确定反馈的程序和管理要求,包括谁负责重新联系捐献者。 


2.8 生物样本或医疗研究数据与个人身份识别信息之间的联系 



生物材料与捐献者个人的身份和医疗信息之间的联系,是利用生物材料进行有效研究必不可少的。研究数据与捐献者个人身份信息之间的联系,是研究溯源必不可少的。因此,如何保护个人身份信息的机密性是机构治理的重要环节。 
医疗机构的制度和程序文件应规定如何维护生物样本与捐献者个人身份识别信息之间联系的机密性:生物样本库管理人员负责通过一定的安排确保与生物材料链接的身份识别信息的机密性。储存在生物样本库中的生物材料必须匿名或编码。仅以匿名或编码方式向研究人员提供材料,编码的密钥必须由生物样本库管理员保存,这样研究人员只能使用匿名或编码的材料。限制第三方对材料的访问。 
医疗机构的制度和程序文件应规定如何维护医疗研究数据与捐献者个人身份识别信息之间联系的机密性:数据库管理人员负责通过一定的安排确保与数据链接的身份识别信息的机密性。交付统计分析的数据库中的数据必须匿名或编码,编码的密钥应由数据库管理员保存,这样统计分析人员只能使用匿名或编码的材料。限制第三方对数据的访问。 
个人信息的保密还需考虑生物材料的分析结果或研究数据的分析结果可能与个人信息的哪些其它来源相联系,例如,全基因组测序获得的遗传信息增加识别个体身份的可能。 
医疗机构的制度和程序文件应要求研究人员,在获取泛知情同意时必须告知潜在捐献者有关拟采取的保密措施及其局限性。 


2.9 生物材料或医疗研究数据的质量控制



医疗机构的制度和程序文件应规定,如何控制生物材料的质量,如何控制数据收集的质量。 
质量控制应涉及体系文件的规范性,涉及人员的职责,涉及材料或数据的采集、处理、转移、储存、销毁的操作规程。医疗机构应指定部门或专人,定期对生物样本库、医疗研究数据库的质量管理,以及相关人员对机构制度和程序的依从性,进行内部审核。


2.10未来使用生物材料或医疗数据的研究计划的审查与批准



(1)谁有权在未来研究中使用生物材料或医疗研究数据 

一般情况下,生物材料研究项目或医疗数据研究项目的发起者有权规定: 哪些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在未来的研究中使用储存的生物材料或医疗研究数据。且生物材料或数据的采集者往往有优先使用权。 
医疗机构的制度和程序文件应规定: 使用权利者的名单之外的人,在什么情况下,经过何种程序,可以申请使用这些生物材料或医疗研究数据,谁负责批准此类使用。 

(2)审查与批准 

医疗机构的制度和程序文件应明确规定:每一项使用储存的人体生物材料和相关数据的研究计划必须获得机构立项同意。每一项使用储存的人体生物材料和相关数据的研究方案必须提交给伦理委员会审查。 


2.11组织患者群体或更广泛的社区参与 



社区参与有助于确保研究是针对研究实施所在地区的卫生需求或优先问题,以及实现预期的研究结果。如针对一些慢病或遗传性疾病和罕见病的将来研究中,更广泛的社区参与可以帮助样本和数据的更有意义的被研究利用。


2.12避免捐献者个人的权利和福利受到不利影响 



保护捐献者个人权力的主要措施是获得其知情同意。适当的情况下,可以采用分层式的泛知情同意,为捐献者提供了一系列的选择,并允许他们选择一些选项,使他们能更好地控制其生物材料或医疗数据的使用。 

保护捐献者个人福利的主要措施有:向捐献者反馈对其有益的研究结果。捐献者未要求反馈的研究结果,但研究分析发现对捐献者健康具有临床价值的信息,确定是否应披露的程序。具有商业目的的研究,告知捐献者是否将从生物样本研发出的商业产品中获得金钱或其它利益。 

医疗机构的制度和程序文件应规定,对于违反捐献者保护的行为,如何进行调查和纠正。

03

伦理审查



3.1收集、储存可识别身份的生物材料或医疗数据的研究计划 



研究计划如果采用泛知情同意,伦理委员会应审查确认: 
  • 生物样本库或数据库:计划储存材料或数据的样本库或数据库的管理制度和程序符合医疗机构的治理要求,符合公认的伦理准则。 

  • 研究范围:收集、储存的可识别身份的生物材料或医疗数据计划用于未来的研究,但特定用途尚不明确。 

  • 泛知情同意告知的信息符合伦理规范。



3.2使用可识别身份的生物材料或医疗数据的研究项目 



伦理委员会应审查确认: 
  • 可识别身份的生物材料或医疗数据已经通过知情同意程序获得捐献者的使用授权。 

  • 研究项目使用的材料或数据属于捐献者授权同意的用途范围,不需要再次知情同意。 

  • 如果研究项目使用的材料或数据超出捐献者授权的用途范围,则需要重新获得知情同意。 

研究项目使用的材料或数据超出捐献者授权的用途范围,如果符合以下条件,可以豁免知情同意:如果没有豁免,研究将不可行或无法实施;研究具有重要的社会价值;以及研究对受试者个人或所属群体的风险不超过最小风险。 

04

泛知情同意书的设计



4.1泛知情同意书的告知信息:



[1]泛知情同意使用的范围---主要是临床诊疗数据的捐献或临床诊疗样本的捐献(不牵涉干预措施可能带来的不良反应);可能的研究目的(可以是用于将来的研究或某个领域的研究); 

[2]生物样本及临床数据可能被多家研究机构共享(也可申明仅可在本机构使用); 

[3]患者是否同意捐献的结果不会影响其被获取的样本量,也不会影响诊疗措施及其与医护人员的关系; 

[4]将隐私保护申明和措施进行告知; 

[5]患者有权利可以随时提出终止或撤回捐献; 

[6]知情同意书上应有选项让患者勾选是否同意捐献临床诊疗信息和剩余样本,同意献于哪些方面的研究; 

[7]泛知情同意书的编写必须简洁易懂明确,最好不要超过一张纸(正反两页),以便节约受试者阅读时间,也有助于避免“不耐烦看完而草率签字”情况的发生,文字应通俗易懂; 

[8]在捐献者声明页,请患者明确已经完全知晓、理解并同意所有条款; 

[9]对于无完全行为能力的患者需有监护人签字; 

[10]对于使用剩余样本或信息所取得的研究成果是否会与捐献者/受试者共享,特别是商业目的所带来的经济利益,应当事先约定。 



4.2 分类



(1)生物样本入库前的泛知情同意(临床诊疗的剩余样本): 

  • 生物样本库的目的,储存条件和期限; 

  • 访问生物样本库的权限与规则; 

  • 捐献者联系生物样本库的管理员并了解未来使用情况的方式; 

  • 生物材料的可预期用途,无论是仅限用于已完全确定的研究,还是扩展用于一些完全或部分未确定的研究; 

  • 此类用途的预期目标,是仅用于研究(基础研究或应用研究),还是也用于商业目的。具有商业目的的研究,受试者是否将从生物标本研发出的商业产品中获得金钱或其它受益; 

  • 生物材料对捐献者可能产生的风险或不便; 

  • 如果出现(捐献者)未要求反馈的研究结果(意外发现),它们将如何处理,是否愿意被告知; 

  • 采取哪些保护机密的措施以及这些措施的局限性; 

  • 研究结束时是否有销毁样本计划,如果不销毁,是否有储存的详细安排(储存的地点、方式、储存时间和最终处置)以及可能的未来用途。受试者有权决定将来的使用,有权拒绝存储,并有权要求将材料销毁; 

  • 受试者无法撤回知情同意书的例外情况; 

  • 研究结果公开的要求和范围。 

(2)临床诊疗数据授权使用数据授权使用的泛知情同意: 

  • 授权使用临床数据的目的,保存方式和期限; 

  • 临床数据被访问的规则,访问哪些数据; 

  • 捐献者联系数据的管理员并了解未来使用情况的方式; 

  • 临床数据的可预期用途,无论是仅限用于已完全确定的研究,还是扩展用于一些完全或部分未确定的研究; 

  • 此类用途的预期目标,是仅用于研究(基础研究或应用研究),还是也用于商业目的。具有商业目的的研究,受试者是否将从临床数据研发出的商业产品中获得金钱或其它受益; 

  • 临床数据对捐献者可能产生的风险或不便; 

  • 如果出现(捐献者)未要求反馈的研究结果(意外发现),它们将如何处理,是否愿意被告知; 

  • 采取哪些保护机密的措施以及这些措施的局限性; 

  • 研究结束时是否有销毁数据计划,如果不销毁,是否有储存的详细安排(储存的地点、方式、储存时间和最终处置)以及可能的未来用途。受试者有权决定将来的使用,有权拒绝存储,并有权要求将材料销毁; 

  • 受试者无法撤回知情同意书的例外情况; 

  • 研究结果公开的要求和范围。 

(3)临床研究剩余样本和数据的授权使用 

  • 在第一次知情同意书中虽已有以上要素,但应在告知页和同意页明确有选项,征询患者剩余样本和数据同意用于将来的哪些研究或不同意用于其他研究。 

  • 此部分内容因为容易被受试者忽略,研究者应有措施保证受试者的知晓。 

05

相关人员的管理要求

[1]采样者须有责任申明,告知不会因为患者是否捐献样本而多留取他的样本量或增加手术或操作范围。 
[2]利用患者数据或临床剩余样本等信息的研究必须经伦理委员会审查,申请使用样本或医疗数据时需要有专门部门或专人进行管理。 

06

样本或数据转移

对于样本或数据向外院输出时,需要有输出和接收单位的样本及数据转运协议,并应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如“人类遗传资源采集、收集、买卖、出口、出境审批”的行政许可规定等。 
涉及国际合作的研究项目,当由一个实体从所有参与国家收集受试者样本,并将样本储存在某单一的生物样本库中时,也需要样本及数据转运协议,所有责任方都需要在协议中明确说明以下要素: 
  • 收集转移生物材料的机构,其管理部门应该具有原始采集处的标记; 

  • 如果样本和数据储存在原始采集处之外,应该有规定共享可能的结果和利益; 

  • 生物材料能够以被检索的方式登记在案; 

  • 样本接收方的权利和责任; 

  • 样本提供方的权利和责任; 

  • 规定使用期限和范围; 

  • 在使用期限结束时生物材料状况和去向,数据的删除或保留。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健康委员会.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

[Z].2016. 

[2]上海医药临床研究中心.上海生物样本库最佳实践规范及标准操作流程[Z].2010. 

[3]上海重大疾病临床生物样本库伦理管理指南[J].医学与哲学(人文社会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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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International Ethical Guidelines for Health-related Research Involving Humans [S]. Geneva: Council for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 of Medical Sciences (CIOMS),2016. 

[5]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Z].2019. 

[6]United States Department of Heath and Human Services. Health Insurance 

Portability and Accountability Act of 

1996[S/OL].https://aspe.hhs.gov/report/health-insurance-portability-and-acc ountability-act-1996. 

[7]EU.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

2018[EB/OL].https://ec.europa.eu/info/law/law-topic/data-protection/data-pr otection-eu_en.